“五常”之“义”,是儒家学说的价值准则。儒家认为“义”即宜也,应当、应该之意。由这基本出发点,儒家又把它延译为大义,正义、公平、公正。明朝大儒刘宗周说“义也者,天下之公也;利也者一己之私也”。即所谓“义”就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在处理“利”与“义”的关系上,儒家主张先义后利,“见利思义”。 当然,儒家的义利观并不排斥或鄙视利,只是“罕言利”,其基调与主流是既尚义又求利。孔子曾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做到“义然后取利”,利己不损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合法权益。在另一层面上儒家还把“义”解释为“谊”,即“友谊、正气”。古人“义结金兰”、“桃园三结义”均受儒家影响而为之。也就是古人在单体之间要讲“义”,不损害或出卖他人尤其是朋友来换取一己生存和利益。有“义”使友谊友善长久。这是交友做人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