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在《论语》中多次提及“利”与“义”。
“利”即个人利益,可视为人性对私欲的追求;“义”即社会道义,可视为礼德对私欲的克制。孔子主张人们在追求私欲满足的时候,要坚持“义” 对于欲望的导向,将社会道义作为社会行为的准绳,提倡“见利思义”(《论语·宪问》)。
孔子将是否按照“义”即社会道义行事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区分标准,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意思是说一般的人只知晓自己的利益,君子除了知晓自己的利益外,还知晓社会的道义。如果放任一己私欲,就会导致不良后果,“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
当欲望与道义发生冲突时,应“以义制利”,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为了不违背仁道而牺牲自己的生存欲,“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微子因纣王无道而出走,箕子因此被贬为奴隶,比干因劝谏而被处死,三人皆为了心中的仁道,舍弃了趋利避害的私欲,故孔子称其为“殷有仁”(《论语·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