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是由“允”、“孚”等范畴发展起来的一个道德范畴。作为“五常”之一,特指诚实不欺、遵守诺言的品德。《国语·周语上》规定:“礼,所以观忠、信、仁、义……信,所以守也。”将“信”作为行“礼”必备品德之一,将“信”德视为恪守“忠”德、“仁”德、“义”德的充分必要条件。孔子把“信”作为“仁”的重要表现之一,要求做到“敬事而信”(《论语·学而》),“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孟子将自身确实有善德称之为“信”,并认为“信”是“五伦”中朋友一伦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孟子·尽心下》)。到了汉代,“信”更受人们重视。汉初的贾谊将“信”列为“德之六美”(《新书·道德说》)之一,并将“信”与“仁义礼智”(《新书·六术》)并列。后来,董仲舒正式将“信”列为“五常”之一。“信”德要求人们恪守做人的基本原则,即待人真诚,有信用。要做到真是孚信、真心实意;公平允信;说话算数;用诚实的语言取信于人;真实不欺,严守信用;诚意修身;诚身明善;明礼诚信等。儒家守“信”的原则于方法是:信必须符合于道义,而不可守违义之信,“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论语·学而》)。复,即实践所诺之言;信又有大信、小信之分,所守的应是大信,“君子贞而不谅”(《论语·卫灵公》);信,不可轻诺,在许诺他人之时,首先要“度其事之合义”(《朱子语类》卷二十二),合义则诺,不合义则不可轻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