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引孔子曰:“仁者,人也”,这是儒家的一个基本命题,意思是说“仁”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性规定所在,正如朱熹所言:“仁者,人之所以为人之理也”。(朱熹:《孟子集注·尽心下》)儒家认为,当人失却了这种本质时,人的存在就会变的毫无价值,当人拥有了这种价值时,人的生命价值才会得到尽情的展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仁就是人存在的价值所在。
“爱人”是仁的基本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表明,仁既是对主体自我存在价值的确认,也是主体间对存在价值的相互尊重和肯定。对自我价值的肯定,意味着人作为一种道德的存在,能够实现道德的完满,呈现为完美的存在。主体间对存在价值的肯定,则意味着对他人价值的肯定和对自我人生境界的提升;对他人价值的肯定,即指个人作为他人实现目的之手段,为他人提供需求利益上的满足,也指当个人作为满足他人需求的手段时,他才会实现自我价值,展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及崇高性。
仁所传达给我们的是,善的本质在于对人的存在价值的肯定,既自我确认与主体间相互确认的统一,成己与成人的统一。由于儒家强调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所以,它更关注个体的社会责任与群体价值的实现,认为群体价值、成人是自我价值、成己的唯一通道,由此而影响了儒家价值规范体系的特性。
儒家在规定人的存在价值的基础上,依据仁道这一内在价值原则,对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等价值关系进行了确认,明确了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无价值的,进而形成一套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的价值规范体系。这套立基于仁义之道基础上的价值规范体系,既包含了一定历史时期儒家的价值追求、理想关怀,也包含了丰富的超越时空限制的永恒性价值规范要求,爱国、为民、勤劳、团结、诚信、守纪、节俭等在今天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主体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