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与行孰重,在中国哲学传统中始终是一得到广泛学者关切的问题。在朱子哲学中,可以了明朱子的意见是行重于知的。不论正心修身的践行,还是齐家治国的践行,都是儒者为学的目的所在,不把所明的义理见诸行动就不可能成圣成贤。
行重于知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所谓“知之不行”的倾向强调的,然而这与程朱常常讲的“知之必能行”是否矛盾呢?在程颐思想中,知行问题常常是这样一个问题,即“真知乐行”的问题,回答如何可以不勉强地乐于从事道德原则的践履。朱熹《大学或问》所引程颐的一段语录说:“若曰知不善之不可为犹为之,则亦未尝真知而已”,“学者固当勉强,然不致知,怎生行得?勉强行者,安能持久;除非烛明理,自然乐循理”。
这里所说的知,不是一般地知所当然,对多数人而言,一般情况下道德律令常常是对个人的一种制约。人的内心常常交织着道德观念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人们经过思想斗争,使个人欲望让位或服从于道德规则,在行为上履行道德规范,总可以说具有一定的勉强。如果从康德哲学的伦理学来看,这种“勉而行之”就是尊重道德律令,理性要求自己遵守道德规律,压制人欲,这就是自律的道德境界,因为康德是不承认带有感情色彩的“乐循理”的。但在程颐,主张把封建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法则完全变成个人自觉的世界观,使人“好善如好好色,恶恶如恶恶臭”,以达到完全出于内心的自觉地从事道德践履,使道德践履对人兼为一种感情享受。所以这里所说的“知”是彻底的、高度的自觉化的道德自觉,而不是一般地了解事物的当然之则,如应孝、应敬之类。相应地, 这里所说的行也不是勉强而行,而是出于高度自觉的道德行为。这种高度自觉的知行与一般的知行区别在于一般的知行是知循理而勉之,而这种高级程度的知行则是乐循理而行之。
乐循理的知即所谓“真知”,程朱所谓真知就是真切之知,而仅仅知循理则只是所谓“常知”、“浅知”。既然真知表示已达到高度的道德自觉,所以真知者必然循理而行,不会发生知而不行的问题。反过来说,知而不行就表明还没有达到高度自觉,也就不是真知。因此,在“真知”规定中已包含了必能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