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指个人得失、好处、欲望的满足;义,指应当、合宜、道德原则。二者并非总对立:正当之利往往与义相合,儒家也不一概否定利,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但强调“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问题出在利与义冲突时——取利就违义,守义就失利——这时才见真章。
舍利取义,是义的彻底性。义如果只在无关痛痒时被遵守,那还算不上真正的义。只有当放弃利益、承受损失甚至危险时,仍然选择义,义才被证明不是装饰,而是人真正的立身之本。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把“舍利”推到“舍生”的极端,说明义在儒家价值序列中的最高位置。同时,它不只是牺牲,更是成全。舍利取义表面看是失去,实则是一种成全:成全自己的人格,成全对他人的责任,成全公共的道义。一个人若为利弃义,得到的是眼前好处,失去的是立身之根;反之,舍利取义者失去的是外物,守住的是自己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以孟子说“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有比生更值得追求的东西,也有比死更值得厌恶的东西。
当然,舍利取义不等于一味吃亏、盲目牺牲。日常多数情况是利义可以兼顾,或通过正当方式取利。舍利取义针对的是二者真正不可兼得的关头。而且,取义也要合宜:该争的正当权益不必轻弃,该守的原则不能退让,关键在分辨“什么是不可让的义,什么是可以让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