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概念,其定义“裁制事物使合宜”的阐释,揭示了中华文化中“正义”的深刻内涵。刘熙以“义者,宜也”点明其本质是动态平衡的智慧,胡瑗强调“合于道则谓义”,朱熹则进一步将“适宜”具象化为“裁处其宜而为之”,三者共同构建了“义”从抽象原则到实践准则的逻辑链条。这种“适宜”并非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基于公平的权衡——既要实现“利益大于弊害”的总体效益,又需恪守“平等获取”“多劳多得”“抑强扶弱”的分配原则,这与《礼记》所言“义者,正也”一脉相承。
儒家对“义”的诠释始终与“利”辩证统一。孔子提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更以“舍生取义”将义的价值置于生命之上。但儒家并非否定合理之利,而是主张“见利思义”,正如董仲舒所言“正其道不谋其利”,强调以义为准则规范利益追求。这种思想对现代社会极具启示:在资本逐利与道德滑坡的张力中,“义”的公平原则恰是破解“内卷”与分配不公的密钥。从企业社会责任到公共政策制定,唯有以“义”为锚,才能在效率与公平间找到文明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