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先秦时期,“智慧”往往被写成“知”,孔子比较早地重视“智”,他说:“知者不惑。” (《 论语•宪问》) 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论语•卫灵公》) 孔子认为必须要勤学好问、善与人沟通才能达到博学智慧、懂得规律方法的程度,唯有“仁且智”才可成为君子,“智”是“仁”的前提,《礼记•中庸》 有言“知”“仁”“勇”为“三达德” , 这被认为是“五常”的雏形。 孟子在“四端说”中提出,“智”是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是非之心,智也。 ” (《 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还陈述了“仁”“义”“智”的关系, 认为: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 斯二者弗去是也。 ” (《孟子•离娄上》) 由此可以看出,“智”的内涵并不复杂,其本质是一种道德智慧,是指导人“明是非”“晓仁义”的道德取向,就普遍逻辑而言,唯有知晓是非善恶,树立合乎天道的价值观,才能以此为师,踏上堂皇正道,践行仁义之道。
在中国法治实践过程中,因为无知所导致的违法犯法现象屡见不鲜,透过嫌疑人的行为而观其动机和内心,未必都是为了“恶”而“恶”,存在一些法制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没有明确认知的现象,甚至可能在落入法网之前还坚信自己是守法公民,这种现象在偏远落后地区频频发生,究其本质仍然是知识缺乏、对于法律逻辑和社会运行规律一窍不通,除此之外,没有知识和头脑在生存压力下铤而走险而落入法网者,虽然其对于法律有清晰的认知,但其生存智慧或者说缺失信念的存在仍然可以被视为无知的一种。方今之世,人若想在纷繁复杂的世界有立足之地,除却对法治有所熟知之外,还需要培养自己对于社会道德和生存智慧之中的体会,成为“仁者”的先决条件是践行“智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