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舍利取义
义即正义,是在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正义精神,是行为的最高标准,是在自己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所产生的善应当远远大于恶的标准。
古人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欲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意为“鱼是我所需要的,熊掌也是我所需要的,如果两者不能同时得到,便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本是我所需要的,正义也是我所需要的,如果两者不能同时得到,便舍弃生命而求取正义。生命本是我所需要的,但如果我所需要的有超过生命的东西,所以不苟且偷生;死亡本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东西,所以有的祸患就不躲避。”这些充分说明了一个人必须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去获取个人的合法利益,堵塞住物质欲望的道路,才能够打开道义之门;放下肩上世俗的东西,才能够挑起圣贤的重担。
在现代社会,想要达到正义的目的,就必须具有平等精神、自主精神、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等,专制作风、官僚特权思想都是对正义精神的损害。以借“正义”之名以行其私,在小集体圈子里讲“义气”,以抽象的义去压制人们对合法利益的追求都是不可取的,甚至是可耻的,倡导“义”的精神,可以帮助其养成中华民族见义勇为、重视整体利益的民族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