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亲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在此所列举的五种“不孝”的行为,其中就有三个是“不顾父母之养”的。《唐律·斗讼》还规定出“供养有缺”的罪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唐律》注解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就是说,按家庭收入情况,能够供养父母吃穿得好一些,而竟给较次的食物、衣物,就算供养有缺。到了明清时期,仍有这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