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对儒家礼治思想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重新解释礼法关系,使之不再流于空疏,而获得可操作的现实品格。荀子认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
“ 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按照荀子的解释,礼不仅仅是道德规范,其本身也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就是广义的法。经过这样的解释,礼与法不再相互对立(如孟子理解的那种对立),而有了相通性。
荀子指出,礼与法都是维系社会群体不可缺少的手段,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政治学原理。他不同意孟子尊王贱霸的观点,主张王霸杂用,礼法双行。“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荀子·强国》)荀子作为儒家大师,当然不会将礼法并列起来等量齐观,他的王霸杂用主张其实是以王道为主、以霸道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