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即正义”,特指了“义”人在行事方面的影响特质。“义”的存在是为了合乎“适宜”,是通过人的行动来协调利益的关系,并在行动中宣扬了这种价值取向。我认为,“正义”的普遍性特质是不会改变的。因为人们都希望正义的行为能带来善和美的结果,而“不义之举”成了人们对不道德,不得人心行为的讨伐和嫌弃。我认为正义的本质是道德的自醒和完善,而对正义的追求也是我们对自我道德价值取向的修炼和补完。
现在我们的社会对“义”的重视程度正逐步提高,对正义的实践也在法律和日常行为活动中得以继续彰显,这是人们对社会伦理体系的反思和再塑造。人们只有相信正义的存在,才能拥有实践正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