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这种问题的提法就有问题。如果“义”的涵义,是指“放弃对利益的追求”,指的是“应该舍生取义”,那么其实就没有再进行义利之辨的必要,因为,“义”的释义已经给出了价值标准。如果说,“天下之大义”就是“天下人小利的汇聚”,那么,义利就是统一的,义也是利,利也是义,二者只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例如,关于政治这种与天下所有人有关的大事,其基本原则就应该是“义”,因为国家不同于小家,所有个人的事不同于一个人的事,处理政治事务和公共事务,就应该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大义”为原则,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小家,大家聚集在一起形成社会,是为了让其中每个成员的福利都能比他单独努力有更大的增长,所以,以个人的幸福为社会发展的目的,这就是“大义”。所以,这个“大义”并不是“舍利取义”的义,这个“大义”的基础,是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可以最大限度的被实现,这个“大义”的逻辑根基,在于每个个人的“私利”,就是个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