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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三、礼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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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是在行为发生之前发挥禁止的作用,法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施用。当然,“礼”和“法”之间的关系不应当是割裂的,也并没有先后之分,只是其产生效用的范围不同。我们常谈“以礼治国”,又绝对秉持“以法治国”的准则,其原因就在于法是礼最后的底线,引礼入法是法律制定的背后逻辑,礼法结合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路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这里所谈的“礼”虽然和“法”密切相关,但是其两者之间依旧存在不可跨越界限,当“礼”不能制约社会公民的行为时候,就需要“法”的约束制裁,不可逾越“法”和“礼”的边界。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37:58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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