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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十、忠孝一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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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和孝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两个极为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中国人两种最基本的道德义务。程颢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五)朱熹也曾说:“君臣父子之大伦,天之经,地之义,而所谓民彝也。故臣之于君,子之于父,生则敬养之,没则哀送之,所以致其忠孝之诚者,无所不用其极而非虚加之也。”(《朱熹集·戊午傥议序》卷七十五)通常认为,孝是属于家庭伦理的范畴。《孝经》开篇就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开宗明义章》)在实践中,孝的首要的行为是善事父母,如养亲、敬亲、顺亲、待亲、谏亲、丧亲、祭亲等。忠就其本来意义上说,是尽己利人,包括为人之忠和为政之忠。忠和孝在实践中有统一,也有冲突。 孝是忠的一种实践方式和表现形式,是对长辈们的“尽忠”。肖群忠教授认为,孝具有两种伦理内涵:一是宗教伦理,如尊祖敬亲;二是家庭伦理,如善事父母、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等,而孝的核心内容是家庭伦理即善事父母。忠与孝在实践精神方面具有同质性。从忠孝的实践精神价值上来说,两者都指行为主体“尽心尽力”地做人做事,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善事父母要尽心尽力,要做到“昏定晨省,调寒温,适轻重,勉之于糜粥之间,行之於衽席之上”(《新语·慎微》),这本身就是忠的行为。忠与孝的内在动机具有统一性。两者都是一种善德、善行,而不是一种盲目的冲动,都以善为目的和手段,是一种善的实践行为。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41:41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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