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是在义利相依的大框架下来言利的。荀子直接言道:“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后世儒家更为深刻地论述了义与利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吴廷翰认为义利相和:“义利原是一物,更无分别。故曰:‘利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物足以和义’。盖义之和处即是利,必利物而后义乃和。”(《吉斋漫录》卷下)王夫之指出,离开义而逐利,就不能立身;而离开利而尚义,则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尚书引义》卷二)。 当然,儒家并非就认为利与义是相提并论的,而是认为利是从属于义的,重义轻利是儒家义利观的主流观点和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义以为上、由义取利、以义制利、见利思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孔子奠定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见利思义”的基调。提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否则,“放(仿)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不义而富且贵,於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当利与义发生冲突时,孔子主张杀生成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义利观,提出“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上》)。孟子甚至更为激进地提出了舍生取义的思想,“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荀子继续高扬这一基本立场,指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 义所体现的其实就是“现实的人”的本质――道德生命,利则表明了“现实的人”的前提――自然生命。这样,义利观不但将道德生命与自然生命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为实现以德立命提供了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