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以养德、礼以立身、礼致和谐”这即是陈杰思先生提出的“礼的价值”,先生认为:“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其中表达了人性本恶的观点,表明了教育和法律对于人性规范的作用。但是教育礼仪是为了在行为发生之前发挥禁止的作用,而法律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施用。因此,礼在“养德、立身、致和谐”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礼仪的价值也不言而喻。
在平常的生活中,有德之人往往更能得到他人的尊敬;以礼立身的人也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自律性高;礼常驻内心之人在任何场合都能处变不惊,彬彬有礼,具有强大的交际能力并且和谐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