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与利都是价值范畴,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具有很强的主体性,离开人便无所谓义与不义、利与不利。因此,有人认为义利观不属于认识之列,不可能成为一门科学。其实,义、利和义利关系有主体性,也有客体性,义利观也并非无是非正误可言,它完全可以作为科学来研究。如果义利观不可能成为科学,关于义利观的讨论就毫无意义了。
义与利在儒家思想中是对立的,要利就要舍弃义,要义就要舍弃利,二者不可得兼。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在儒家那里,“利”有比较明确的含义,即个人的物质利益,亦即私利,但“义”的含义则十分抽象、含糊。《中庸》把“义”界说为“宜也”,与什么宜呢?与儒家的道德规范、道德标准相宜,而儒家的道德规范是很多的,因而“义”的含义也就无法统一了。义属于道德领域,利属于经济领域。不了解道德与经济的关系,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是很常见的,不仅中国古代如此,西方近代也如此。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才能理解二者的共同点和区别之处。该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分析义与利的含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物质利益来界说义与利,这样,义与利的区别就不是对立的两类事物的区别,而是同一类事物间的区别,即整体与部分的区别。这就是说,义与利都是利益,不过义是社会整体利益,利是个体物质利益,每个人的物质利益不过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部分。作者由此认为,儒家主张先义后利是合理的,其偏向在于把先义后利夸大成了重义轻利,甚至在有的地方以义来否定利,从而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了。这种分析是相当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