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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的理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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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是在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正义精神,是行为的最高标准,倡导义的精神可以养成中华民族见义永勇为重视整体利益的民族品格。

对君子来说,没有什么事可以做,也没有什么事不可以做,他们倡导义来行事,义的概念在君子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当利,义不可兼得时,他们总是舍利取义。有句话“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去鱼而取熊掌也”

人的一生最大的问题是不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要满足自己也要满足别人,就是仁,只满足自己而伤害到别人则不仁。
欲望不可放纵,但也不可禁断。不可禁断却强行禁断,那么人们就不会依从;只满足而不禁止,任其放纵情欲,那么风俗就日益衰败。人人都有欲望,但欲望有大有小,有的人在满足自己欲望的过程中不会去伤害别人的利益,尽量做到问心无愧。然而有的人却只为了自己的利益,专门做些损人利己的事情。可是在我认为大家都有欲望但是在满足欲望的同时绝对不能伤害别人,否则即使欲望得到满足,良心上也会得到谴责,不会得到幸福的。

义”与“利”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了“义”的约束,“利”不会长久,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只会拥有短暂的自由。正如人们所说的,真正的自由是建立在约束的基础上,没有“义”的提醒,灵魂就会被利益所占据。如果除去限制,使人人都放纵其欲望,心意畅快,以至无限,这是扰乱了人伦而浪费财物,丧失了文饰是用来满足生命需要的本意。上下有别的人伦没有建立,势必不能治理,所以苦于动乱。欲望所需要的财物是无限的,势必不能互相满足,所以苦于贫困。现在,要从乱到治,从贫到富,非反过来节制欲望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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