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承之前讲到的对义和利的划分,接下来继续谈一谈这种划分的表现。
中国古代,包括近代的很长一段时期,人对利的追求都被主要理解为人对金钱和权力的追求,是一种人世间的物质上的或者情欲上的享受追求。同时,追求这一类的人是不被视为具有“达则兼济天下”理想的,他们在实现现实物质或者情欲之利之后,便满足于此,有的甚至会为了紧守已有的利益而去对他人进行迫害。
所以,历史上有很多注重身心修养的思想家对这些人进行批评,进而对这些逐利之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即逐利之心进行批评,其中一个体现便是后人多以文取义的由朱熹提出的“灭人欲”,朱熹原本的“灭人欲”究竟是什么意思,在这里不探讨,笔者借用其只是想要说明有一些人根据这句短语的字面意思,拿去要求人们舍弃被他们不认可的利欲之心这一现象。
但是,诚然有很多人为了逐利而不遵循仁义甚至完全地放弃仁义,但这并不能表明逐利于人而言的正当性,也就不能否认人欲的正当性。重点在于,这种逐利之欲,是否背离仁义,如果没有,那么,是值得肯定的。而作为准绳的仁义,其本身的内容,不应该是背离人作为独个的人所应有的物质欲望和情欲,以及为了自身在社会中的发展而要去实现某一目标的欲望。
一个人不背离自己的义去追求利,当他能够实现的同时,同样基于自身的义而去追求利的其他人,在实现每个人各自的利之后,人们会因为自己的义而愿意与他人的义达成一致,虽然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其中相互不相符合的部分,因为人是在人世间的,所以,他们自己也明白为了实现自己在人世间的利,需要和别人达成利益上的妥协,即各自利益的暂时让步。这种让步的原则便是基于每个人能与他人达成一致的义,即个人的义彼此之间相符合的内容所形成的社会的义。这种社会的义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社会的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