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基金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经典学习]六、义利相依 [复制链接]

1#

义的体现与利的实现,是活在人世间的人有所求的结果,不论义或是利作为这种结果是作为直接的目的而言,还是附带产生的而言,,都是人对自身价值定位之后所进行的活动结果。即便是被称之为圣人才能拥有的至高的仁义,也是在圣人的仁义向群体众人表明自身的内容之后,所得到的现实的体现,是一种被认识的仁义。而大多数人都在追求的利,往往被视为与义相对立的利,更是在现实的人世间被人广泛地追求和想要去实现的。  
   这也就是在说,无论是义还是利,只有具备或者想要去具备二者或者其一的人,在人世间有根据二者的特征而去进行具体的行动,这个人的义或者利才能被他人认知。最终,这个人所行之事,是义还是利,是被他人拿去评判的。虽然人会认为自己对自己进行义利评判,不需要依靠他人意见,但是,此人的一切的在社会中的行为都是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人不能仅仅从自己的角度评价自己的行为。
   所以,当我们要对义和利的关系进行一个探讨,不妨就从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中出发,来尝试解读此分论坛的此分论坛的此主题:义利相依。主要的,是尝试探讨相依性是如何实现的。
   顺着这种人与人世间的关系出发,利或许可以被理解为三种类型:个人之利、群体之利、国家之利。同样的,义也可以被理解为两种类型:个人的义,社会的义。在义和利的内容被分别区分的基础之上,主要的来解释这种分类对利的正当性和义利相依的可行性。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30:03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分享 转发
TOP
2#

前承之前讲到的对义和利的划分,接下来继续谈一谈这种划分的表现。
中国古代,包括近代的很长一段时期,人对利的追求都被主要理解为人对金钱和权力的追求,是一种人世间的物质上的或者情欲上的享受追求。同时,追求这一类的人是不被视为具有“达则兼济天下”理想的,他们在实现现实物质或者情欲之利之后,便满足于此,有的甚至会为了紧守已有的利益而去对他人进行迫害。
   所以,历史上有很多注重身心修养的思想家对这些人进行批评,进而对这些逐利之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即逐利之心进行批评,其中一个体现便是后人多以文取义的由朱熹提出的“灭人欲”,朱熹原本的“灭人欲”究竟是什么意思,在这里不探讨,笔者借用其只是想要说明有一些人根据这句短语的字面意思,拿去要求人们舍弃被他们不认可的利欲之心这一现象。
   但是,诚然有很多人为了逐利而不遵循仁义甚至完全地放弃仁义,但这并不能表明逐利于人而言的正当性,也就不能否认人欲的正当性。重点在于,这种逐利之欲,是否背离仁义,如果没有,那么,是值得肯定的。而作为准绳的仁义,其本身的内容,不应该是背离人作为独个的人所应有的物质欲望和情欲,以及为了自身在社会中的发展而要去实现某一目标的欲望。
   一个人不背离自己的义去追求利,当他能够实现的同时,同样基于自身的义而去追求利的其他人,在实现每个人各自的利之后,人们会因为自己的义而愿意与他人的义达成一致,虽然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其中相互不相符合的部分,因为人是在人世间的,所以,他们自己也明白为了实现自己在人世间的利,需要和别人达成利益上的妥协,即各自利益的暂时让步。这种让步的原则便是基于每个人能与他人达成一致的义,即个人的义彼此之间相符合的内容所形成的社会的义。这种社会的义通常的表现形式为社会的道德规范。
TOP
3#

按照包含着个人之义的社会的义来做事,以实现自己的利,是人可以遵循的方式。遵循这一方式的人,也不应该被否定他的利,因为在他行利的同时,他个人的义没有被舍弃,社会的义也没有被舍弃,相反,他是按照义来行利的。如果一味的认为义利不能共存,并要求他人舍利逐义,其实是一种将自己对义的严苛追求建立在别人在人世间的生存之上的,本身并不是一种义,尽管他们这些人将自己认为的义美名其曰社会的道德。
   这种要求式的义,在现今的社会中,并不少见,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这种虚假的义,并且,将基于这种虚假的义所发生的社会行为称之为道德的绑架。
   上诉的内容,谈到了个人的义、社会的义、个人的义的关系,即是由个人的义所组成的社会的义能使得个人的利寻找到自身的正当性,所以,不用过多解释的是,具有共同义观念的人,他们的利都得到实现的时候,便是群体的利得以实现的时候。
   最后还有国家的利没有说明,根据“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百姓,之所以会愿意接受君王的统治,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有可能是君王依靠武力或者前人的武力,但是这里讲的应该是另一方面,即贤明的君王这一情况。
   君王的身份,代表着一种可以管理天下之事的权力,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君王能对整个国家的每个单独的人进行支配,无论是从现实的物质生活当中,还是在精神的管控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家的利在封建时代体现为的是君主的利,是君主个人的利,君主的利作为最大的个人的利,是所有的群体的利的最终去向——此君主应当且必须是个贤明的君主。
TOP
4#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所言及的道理在君主的义利衡量这一问题上,其表明的就是君主作为一个特殊的单独的人,在他考虑自身利益的时候,如果只把自己作为一个能够通过更多更有效的渠道达到自己的个人的利,而把百姓当作自己牟取利的工具,那么必将被工具所反噬。
   只有君主将百姓的利也当作自己的利的一部分时,此时君主这一行为于百姓而言,即是一种来自君主对百姓的义行,才能通过达到义利来使得百姓个人的利,百姓群体的利,整个社会的利被有社会的义这一观念的君主所协调统一。
   当然,这里要讲的义利相依不仅仅是在设想中国古代封建君主制下,君主与百姓的义利关系,更多的是要从时代当下来论述义利相依。
   当下时代被社会大众所广泛热议的一个现象是,有很多的商业从业者贪图一时的个人的商业利益,漠视社会利益,尤其是在涉及民生的一些领域,逐利舍义所带来的危害尤其引人关注和热议,也更是让人痛恨。比如三鹿奶粉事件,长生生物事件。要说这些商家在行使违背法律、违背道德伦理之事时,没有考虑处于人之为人理应是个向善的人所应保持的仁义,是不可能的,但最终还是选择了被物质利益所驱使。
   正像陈亮所说的,“亮以为才有人心便有许多不净洁。”郭其勇在他主编的《中国哲学史》中谈到,这里的“不净洁”并不是指的肮胀、不干净,而是指“相对于义理之心所显示出来的复杂的利欲之心。”我们每个人都有利欲之心,但是重点在于我们的利欲所欲的是什么,我们在追求什么。这个利究竟是“毫无节制的一己私欲,还是赐福众生的‘生民之利’”。
   所以,当我们在思考人具有趋利避害这一性质的同时,不妨也可以认为人能够将赐福众生的生民之事也看作自己的追求之利,当我们遵循这个标准来行使我们的逐利行为时,对于我们的利其实就也就是对于他人的义。“欲遂其生,亦遂人之生,仁也。欲遂其生,至于戕人之生而不顾者,不仁也。”说的即有此理,只有既满足了自己的生存需求,又满足了别人的生存需求,才能被称之为仁义,而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便是不仁义的。在笔者看来,后者所达到的个人的利益,也是不长久的。
TOP
5#

结合之前所谈到的,不难看出,义和利本来是可以共存的,而这之所以被一些人认为无法共存就在于人是如何看待利的量度的。
   这种将他人之利的实现看作自身的利的实现其实可以被分为两种情况来看待,上面所谈到的只是其中一种,也就是圣贤所讲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但这种高尚的操守只能是一少部分人能够长久做到的,大多数人是只能偶尔在某些方面能够有这样的人生理想追求,更多的还是想着的是自己在人世间如何生活的更好。
   对于后一种情况,其实依旧可以有义利相依的可行性,而不必陷入规则只能防范不用规则来防范的君子的尴尬处境。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寻找到一个广泛的能攘括整个社会领域的正义。“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这句话所讲的利益并不能战胜正义之心,在笔者看来基于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人们能够意识到正义之规则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的体现是只有当每个人都遵循这个规则,他们自己才能通过这种社会之义的帮助实现个人之利。
   反之,如果制定出来的规则不正义,那么也就不能够保证每个人的利的实现,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大众。此时的正义只能是少数人的正义,利的实现也只不过是少数人的利的实现。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所不同程度的体现。《荀子》谈及“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就是想通过说明尧舜时期统治者的贤明能够为百姓找到一个能够很好调节百姓欲望的普世的正义。
   君王之治,能被百姓所接受,君王能够长久的稳固他的江山,就不可以离开对百姓对利之需求的保障,如果仅仅是要求人克制私欲,遵循所谓的道德,那么这样的道德其实就是一种不道德。道德离开了世俗的人,就谈不上是一种道德,人对他人的态度和行为的出发点,也就出从体现为一种义。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