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实的基本内涵是尊重科学、追求真理。从根本上说,求实就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大胆地坚持真理,无畏地修正错误。在科学技术对整个社会的教育功能中,求实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常识,人人都理解求实这种科学精神对于人生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若始终如一地把这种求实态度落实到他的行动上,却是不容易的。所以,伦理学往往把人的求实精神、态度和行为的统一视作为人的较高的德性或德行。
的确,求实应当成为人的普遍德性。但是,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中,我们在思考这一德性的时候,认为它更应当被规定为社会治理者的责任义务。因为,即使在现代社会治理的领域中,依然有着系统的权力作用机制,权力自身运行的需要有时会与客观事实相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治理者是尊重客观事实,还是服从权力,与德性要求尚有着很大的距离。所以,站在德性的高度来认识,无助于弘扬现代社会治理者的求实德行。同时,如果说德性是一种主观理解了的道德存在,那么,现代社会治理者可以以他的主观意愿作为他是否拥有求实德性的根据,显然是与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相冲突的。所以,只有将求实规定为责任义务,才会作为一种伦理底线来要求现代社会治理者作出承当。
求实往往也被理解成对真理的追求,特别是根据近代认识论思维框架,求实与求真有着等值的含义。但是,如果把“实”理解成“真”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大致存在着两种真理,一种是科学真理;另一种则是伦理真理。科学真理的发现是认识的结果,围绕科学真理而建构起来的一切理论、学科和实践原则,都是适合于认识论思维框架的。近代社会的科学活动、社会活动以及社会结构的组建,都是根据追求科学真理的认识论思维框架展开的。结果,伦理真理受到了忽视,在科学真理追求中重建起来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变得畸形化、形式化、片面化了。健全的社会和社会生活还应当包含着对伦理真理的追求。只有同时包含着对科学真理和伦理真理两个方面的追求的社会活动,才属于求实的范畴。
现代社会治理者选择了求实的责任义务,实际上是把探索、创新的精神引入到现代社会治理中来。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一个根本性缺陷就是治理模式的僵化。因为,管理型社会治理所追求的是外在的和强制性的规范化,它让治理者的一切行为都从属于治理体系的规范约束。具体的治理活动所面对的是复杂多样千变万化的现实,治理体系相对确定的一般性规范必然会与现实相冲突,治理者在这种冲突中被要求按照一般性规范的原则办事,这不仅扼杀了治理者实事求是的求实积极性,而且也失去了探索、创新的热情。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当现代社会治理者承当起求实的责任义务的时候,他就会实事求是地对待现代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一切需要他处理的问题,当规范性的因素与现实相一致时,他的社会治理活动属于日常性的程序化的工作。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他就会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去进行探索和作出创造性的行为选择,从而赋予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以活力,使它永不僵化。
现代社会治理者对求实责任义务的承当,也就意味着现代社会治理者必然要远离和反对一切虚假浮夸的行为。历史经验证明,公共领域是最容易滋长虚假和浮夸风气的领域,现代社会治理也必然会染有此种遗风,会出现弄虚作假、作官样文章、搞形式主义等等问题。由于这个原因,突出现代社会治理者的求实责任义务,就是医治公共领域中虚假浮夸之痼疾的必要途径。而且,承当求实的责任义务,能够使现代社会治理者生成一种良好的职业品性,即在现代社会治理活动中表现出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