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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学习]七、事亲以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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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儒家看来,孝是为子之人所当行、必行之事。为了保障“孝”的履行,先秦儒家提出了“德法”和“刑法”两种理论。“德法”理论主张一方面对行为主体进行孝德和孝行的道德教化,另一方面要依靠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修身自律对孝加以实践。“刑法”理论主张依靠外在强制力惩治“邪民不从化者”。在“刑法”适用原则上,儒家肯定亲属间基于亲情的相互容隐,但对“不敬”之罪的处罚应采取加重主义。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4/5/21 14:42:12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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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不仅将“孝”视为源于血缘亲情的人伦规范,还将“孝亲”与“事君”、“立身”结合起来,把“孝”推广到政治领域,使家庭伦理的孝道被走向政治伦理化发展之路。[11]正如《孝经开宗明义》云,“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复坐。吾语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12]。在先秦儒家看来,如果一个人真正领悟了孝的内核,履行了孝的规范,按照孝的准则要求自己,自然就能够养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温顺、谦恭的品格。正如《论语》中所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3]这样,家庭道德就成了政治道德的浓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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