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本身的总体特征上论证:“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关于人的文化,对人通常直接进行典型的分类评判——(依据“义”的标准)将人分为“君子”和“小人”两大类。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关注的在伦理道德标准上走向两个极端的文化典型。虽然处于“君子”和“小人”之间的人是人群中大多数的现实存在,但他们对于伦理道德往往是不痛不痒地既没有促动也没有危害的中间存在;于是在文化上对他们既不必褒扬也无须贬斥,仿佛被传统文化遗忘了一般(至少是文化典型意义上的遗忘)。中国传统文化中君子和小人作为人群分类典型的界线,即中国传统文化衡量人然后把人区分为君子和小人的标准,是“义”;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论语?卫灵公》),“君子重义,小人重利”,“君子小人之大辩,人禽之异,义利而矣”(王夫之《读通鉴论》第十六卷)。 “义”最早是由孔子在批判地继承中华民族殷周以来有关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虽然孔子所倡导的儒学思想的重点是“礼”和“仁”,但孔子还是明确地提出了“义”的概念,并把它与“利”相对立,且分别与“君子”、“小人”的行为特征和要求相对应,譬如《论语?卫灵公》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阳货》中“君子以义为上”、《论语?里仁》中“君子义以为质”。后经孟子、荀子等儒学追随者努力发展到比生命还重要的程度,《孟子?告子上》中说:“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至汉代董仲舒在借政治力量将儒学推进为独尊的官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儒学,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归纳并提出了处于理论核心地位的“五常”。至宋代,儒学发展成为高度哲学化的理学;无论是二程,还是朱熹都把“纲常”伦理原则上升为“天理”——程朱理学的“天命之性”(即“天理”)的内涵就是作为“五常”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原则。
至此以“义”为核心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了绝对的核心的统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