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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之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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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规矩也应该是“可持续”的。可以不叫“礼”,但是必须有一些能够体现社会公正的明文规定,不能谁上台谁就立个新规定。即使在西方,也是不能在“法崩律坏”之后重立新法的——“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哈耶克《通向奴役道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82页)。在“大公无私”的乌托邦和“自私自利”的单纯法制之间的,是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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