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是儒家关注的核心价值命题。在这个问题上,孔子、孟子、荀子等都主张以义为重、先义后利,强调“君子义以为上”、“见利思义”、“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等等。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商把“重义”视为经商的重要原则,强调宁舍利取义而不见利忘义。明代一位著名晋商在总结其经商经验时提出,商人应与士一样,讲究道德修行,做到“利以义制,名以清修”。正确处理义利关系,今天仍然是促进人的身心和谐与社会和谐所必需的。在社会分工与合作十分发达的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人与人之间具有高度的利益相关性。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社会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有机统一体。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互助友爱等,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健康发展的“大义”所在。每个人在谋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并有助于促进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同时是否妨碍他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使前者服从于后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谐社会“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