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无论在何种制度下,见义勇为依然是整个社会倡导的一种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
在通常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中,各地对此的定义有着各自标准。但这种行为通常是指: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挺身而出的一种积极救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