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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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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主张“克己复礼为仁”,是说:克制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礼的要求,是实现仁世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从其所说“夏礼”、“殷礼”、“周礼”来说,礼便是社会制度之一种,或说是较基本的社会制度或规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明”,可知“礼”之外还有个“刑”的制度或规定。可以这么说,夏商周三代的制度名称基本上便是由“礼乐”和“刑罚”构成。孔子也用过“法”这个字眼,如“法语之言,能无从乎”,但这里的“法”却不含有“制度种类”的意义。
现代社会多用“法”来表示国家级的规章制度,如宪法、刑法等。将古今这些名称的使用作一对照,不难看出:现代人所称的“法”中含有许多古代“礼”的内容,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等所表示的多是古代“礼”所概括的制度类型;而“刑法”、“治安处罚”等,则属于孔子时代“刑罚”所概括的制度类型。
   孔子讲究礼治,不排斥刑罚,实际上就是现代人所说的主张法治而不主张人治。孔子曾说:“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意思是说:那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虽然也有首领(人治),却远远不如华夏各诸侯国中没有君主治理得好呢!孔子显然是主张用完善社会制度的方式来治理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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