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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
当个人的欲望和社会公允的行为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克制个人欲望,而选择社会规范。当时孔子个人认为,周礼是天下公允的行为规范,应该被广泛遵循。在对周礼的认识上,孔子显得过于主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