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基金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义”与“利” [复制链接]

1#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从道德的阶级性和历史性之统一为出发点,认为道德要求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所决定,按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处于改革开放中的我国必须集东、西方之长,采古今之精,整合构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精神——“贵义尚利”、“义利合”的新型道德价值观。
    自春秋以来,“义”一直是中国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即中国的主导价值观。它和“礼”、“仁”等观念一起,构成中国八大传统道德概念(“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若据韩愈的理解,“义”几乎是八大传统道德概念的综合:“行而宜之谓之义”,一言一行均应适宜于一定的社会规范。而二千多年的中国社会规范是“仁”、“礼”,即“德政”、“德化”的伦理和政治思想,凡是与之相符和适宜的便是“义”,所以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切惟“义”是瞻,所以在汉语中“义”和其他传统道德概念组合,构成“仁义”、“礼义”、“忠义”、“信义”、“孝义”等,“义”以为质、“义”以为上、直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可见“义”的观念之深入人心。这种价值观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无疑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但几千年来,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有着浓厚的封建色彩,如“忠义”、“孝义”的内核构成的“三纲五常”等级观念,是封建士大夫阶层“积极活动”的结果,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强调选择义而舍弃利,义重于利,义高于利;孟子不但继承孔子重义轻利的观点,而且进一步将之推向极端,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孟子》开篇便写道:“仁义而己亦,何必曰利”,他甚至认为,“利”本身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言“利”将导致大夫之利与君主之利、百姓之利与贵族之利的冲突,这将导致人与人,社会集团与社会集团之间相互争斗,最终危及社稷。孟子“义”价值观的主体是封建社稷。在当时人心思“治”思“安”的社会背景下,这种价值取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而且,整观孟子学说,他所反对的“利”主要指个人私利,而对“利于天下”的行为,孟子是予以肯定的。他说:“杨子取为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批评杨子取利为己,不拔一毛利天下,而对墨子为对天下有利而不怕浑身伤病的精神加以赞誉。这时的价值主体虽在理论上是士大夫阶层,但由于当时人心思“治”的社会实践规定了理论主体的实践活动必然体现其它阶层的意愿,因此其“积极活动”的结果——“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便是符合包括普通百姓在内的该价值的实践主体——中国人的利益和目的的。但是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价值观发展过程中有一种倾向却将“义”与“利”对立起来,使“义”这一概念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即将“义”完全地形而上学化,成为纯粹的道德直言律令,“义”理之外便无价值可言。汉儒董仲舒、特别是宋明理学代表朱熹、程颐便是典型的例子,只存“天”之理,绝灭“人”之欲,所谓“仁人”的标准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在于以“义”这个道德本身为目的,完全排斥功利甚至功利的意念。这是行不通的,且二千余年以来也并不通行。事实上有许多大思想家并不排斥功利,而是主张处理好“义”与“利”之关系,或“义制利”,或“先义而后利”,因为“好利而恶善,是人所生而有之,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趋利避害,是自然人的本性,不可避免也无需讳言,关键在于人类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因此必须以义制利,遏止有害的、危及社稷的欲利之心,方为王霸天下之首要,否则是很危险的:“挈国以呼功利,不务张其义,齐其信,唯利之求,内则不惮诈其民而求小利焉,外则不惮诈其与而求大利焉,而不修正其所以有,然常欲人之有,”就是说,如果不张扬信义之德,唯利是图,必然导致臣子和百姓都以阴谋诡计欺诈君主,君主也会欺诈臣民。这样一来社稷就危险了。所以荀子主张“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溅’,唯诚能之求,夫之谓巨用之”。如果先义后利,就能不分亲疏贵‘溅’,任人为贤以治理国家;国家因而会强大,以致王霸天下。反之就会动乱不治甚至亡国。
    由于“重义轻利”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导作用,一些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价值观的学说始终处于可悲的状态。但这种价值观早已有之。墨子说“仁人之事,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将是否利人作为“天德”的标准;后期墨家思想更明确地认为“义,利也”,并解释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将“趋利避害”界定为人的本能,在道德价值观上表现为一种人本主义思想,反对把“利”说成是逆天的邪恶,加以摒弃。这种观点极大影响了近代中国合理利己主义的兴起。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说:“损人利己非,损己利人亦非”。这就是说,损人利己不行,不利己也不行。正确的功利观应为“两利之利”,即利人又利己。这应该说是比较正确的,因为在实践中,仅利己不利人的事虽常见且为人所容,但损人利己之事却从来为人所深恶痛绝;不但如此,从整体看,损人未必真能利己。这是每一个开化的现代化人都应明白的。诚如严复所言:“而今人则谓生学之理,舍自营无以为存”。就是说,现代人已经懂得,置社会法则和自然法则于不顾的“自营”最终可能断送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人类,因此主张“开明自营”,这样才能“于道义必不背也”,这里的所谓“道”即“天道”,也就是自然法则,而“义”则指“仁义”、“人伦”,即社会法则。我们认为,这种合理利己主义价值观是有可取之处的,它不但比较科学地阐明了“义”“利”不相克而相生的辩证关系,而且有利于调整我国几千年来重稳定轻发展的“秩序”价值观,于形成文化心态层次上的“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全民意识是很有益的借鉴。然而这种价值观在几千年的道德传统中始终处于尴尬的境地,在“重义轻利”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念面前,像后期墨家那样直言己利者是极少见的,大凡言利者必先言“义”,论“己利”者必论证其亦合“他利”;如此若为言者之实言(如后期墨家和严复之言),倒也令人佩服,可悲的是,历史上却有诸多“重义轻利”的倡导和利用者“亏夺民衣食之财”,“夺民之用”,“废民之利”,“伤民之劳”,言行不一,导致当时上层建筑与社会实践完全脱离的奇怪现象。这种现象是可悲的。虽然“贵义尚利”观的倡导者正确地看到了“义”、“利”之间的互克也互生关系,但他们的主张却从来没有成为主流价值观,而且在传播过程中不得不在不排斥“利”的情况下,将“义”置于主导地位。这虽然是正确的,但可悲之处在于这种正确观点被统治者利用,为其在“义”为先的幌子下“夺民之用”、“废民之利”、“伤民之劳”寻找借口,使那些劳民伤财、贪污浪费的行径得以在“大利”(民之利为“私利”、“小利”)的幌子下屡见不鲜,在今天的现实中也屡禁不止。正确的观念被利用,被扭曲,成为此观念倡导者的对立物,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可悲现象。我们应予以正视并毫不犹豫地指出来,以免重蹈覆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21 18:48:27编辑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