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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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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的扩展,人们之间的交易越来越需要诚信。然而,何为诚信?人们为什么对诚信有强烈的需求?弄清这个问题,对于建立市场与社会的信用机制,发展和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很有现实意义。

  一、诚信是利益之源诚信、信誉、信用,虽然说法不同,但其内涵基本是一致的。古代社会强调诚信,而现代社会则侧重信用。信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杜会主体之间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狭义的信用则是指现代市场条件下受信方向授信方指定时间内所作的某种承诺(合约)的兑现能力。从信用的细分来看,因受信对象的性质不同,信用可分为公共信用、商业信用、组织信用、政府信用;从社会角度来看,信用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信用,包括政府、企业等各种社会组织,一类是个人信用,而个人信用又是组织信用的基础的细胞。所以,信用首先是个人的一种行为,一种履约的能力。诚信是一个偏正词组,“信”是中心词,“诚”是修饰和限制“信”的。所以,诚信的核心是信。“诚者,天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盂子语)。”诚,含有真实之意,孟子把诚看作是自然规律,人们偏好诚也是合乎人性的。而信与诚的含义却有所不同,“信者,道之魂也”,人性中离开了信,也就离开了人生之道,违背了自然规律。所以,中国儒家文化是非常重视诚信的。孔子所言“仁、义、礼、智、信”这五个宇,可以说是儒家文化的精髓。这五个字中信是仁、义、礼、智的基础,是做人出发点和归宿点。对不讲信用的人,孔子曾迷惑不解,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所以他得出“民无信不立”的结论,告诫人们,富与贵乃“人之所欲也”,然“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古人把诚信看成是立身之本,立国之基,是非常符合人性和自然规律的。诚信不仅是交易的纽带,也是谋取利益的源泉。中国人在古代就意识到,诚信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这比英国亚当·斯密提出有自利行为的经济人假设要早2000多年。墨子说:“与人谋事,先人得之;与人举事,先人成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另一句古语“欲将取之,必先与之”。这些古语隐含着人们进行交易时的因果关系。意思是说,你与别人谋事,有好处应让别人先得;你与别人合作举事,应先助别人成功。只要你的行为对别人有利,你自己从中也会得到利益。不难看出,古代交易,对利也是取之有道的,能正确处理“利人者”与“人亦从而利之”的辩证关系。而维系交易关系主要靠诚信,诚信既是谋利之源,也是取利之道。到了现代,诚信也完全符合经济人的假说。英国的亚当·斯密认为,任何人在做经济决策时出发点基本上是自利的。他对经济人的看法主要有这样几点:①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发生干预,他的行为可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②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正是在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意义;③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一只无形的手”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从斯密的观点中可以看出,经济人追求私利基本上是理性的,是以诚信作为基础的。特别是在交易中,经济人不仅追求自己的私利,而且也考虑他人的私利,只有实现他人的私利,自己的私利才能实现。这同中国古代墨子所言“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的意思完全一样。经济人懂得诚信在交易中的重要性,不守信、交易无法进行,没有交易,就不能实现个人的私利,所以,理性的经济人在交易中是非常守信的。正是这一点,确立了诚信是交易的前提,而交易又是实现个人私利的源泉。要实现个人私利,必须诚实守信;只有坚持诚信,才能不断扩大交易,只有不断扩大交易,才能不断增加个人利益。因此,纵观古今中外,诚信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而且利益是诚信的本质,诚信是利益的源泉,离开了诚信,利益将成为无源之水。

  二、诚信是重复博弈的结果诚信,并非人们自觉自愿的选择,而是出自自身利益的需要,是人们在交易中重复博弈的结果。有人发现,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小乡村,人们守信的程度和履约的能力相对较高。为什么?因为大家生活在一起,谁守信,谁不守信,信息的识别和传递相对较快。如果有人信誉不好,大家很快就知道了,那么这个人在这个村庄里就很难获得其他人的信任,他可能因为失信而中断同村庄其他人的交易,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对不守信的人是非常不利的,他不仅丧失了许多交易的机会,而且个人的名声以及对整个家庭甚至后代都会受到损害。一个老农民临终前叫来儿子,告诉他欠邻居的钱没有还,要儿子替他还债,儿子不得不还,因为父债子还是讲诚信的表现,如果儿子不替父亲还债,那样他的家庭就会失信于人。所以,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由于受到交易范围的局限,人们需要在这个狭小的范围内反复打交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选择守信。然而,在一个相对开放的城市,不守信的人反而很多。为什么?因为城市不同乡村,城市人口众多,流动性大,交易频繁,信息的识别和传递困难,尤其是一次性交易,失信的可能性最大。如果交易中失信的获利大于守信的成本,且是一次性交易,那么人们极有可能选择失信。如果交易是重复进行,那么他可能选择守信,因为守信能给他带来长期利益。所以,在开放的社会中,如果缺乏信息披露和显示机制,当失信获利大于守信成本时,人们有可能选择失信。为了证明上述判断源于个人利益驱动机制,这里引用博弈思想简单分析诚信是怎样确立的。假定有两个人进行一项交易(甲方与乙方),经过讨价还价,他们达成了协议。在履约中,乙方因新投资机会的获利大于该项目,于是抽走资金,导致与甲方合作的项目无法进行。对此,甲方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诉诸法律,结果造成双方不合作,导致两败俱伤。后来这两人在与其他人交易中,记取了不合作的教训,选择合作的策略,双方都获利,导致“双赢”的结果。从这两次博弈中,他们懂得选择不合作策略,会导致利益受损;选择合作策略,对双方都有利,于是守信的利益大于失信的利益。上述博弈过程,简单地说,就是你选择不合作,我也选择不合作,如果你不合作,我合作,我就会吃亏。只有你不合作,我也不合作,双方才会达成不合作均衡。你选择合作,我也选择合作。只有双方都选择合作,才会达成合作均衡。通过重复博弈,人们最终会选择诚信。所以,诚信是重复博弈的结果。既然诚信是自身利益所然,那么人们是根据什么来选择诚信的?一般来看,诚信是有很强的预期性特征,这种预期性主要来自信息。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在一次性买卖当中容易欺骗对方。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因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知道自己生产的是假货,而消费者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不知道这是假货而购买了生产者的假货,结果生产者因生产假货而大获其利,而消费者的利益却因此而受损。如果有人披露生产者生产假货的信息,消费者就不会上当受骗。然而,社会还不能做到向人们提供完全的信息,人们只能根据自己的预期作出选择。生产者预期生产的假货不会被人们识破,因此作出生产假货的决策;消费者预期自己购买的产品不会有假,所以作出购买的决定。于是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终于成交。这里,信息的多寡与真假,对交易双方的预期起决定性的作用。事实证明,拥有信息优势的生产者对信息缺乏的消费者,容易不讲诚信。因为生产者不讲诚信,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所以,信息不对称是不讲诚信的深层原因。要讲诚信,就要公开信息,建立社会信息识别和传递机制。只有公开完全、真实的信息,人们在交易中才会权衡利弊,最终作出守信的选择。

  三、诚信具有外部经济特征社会曾经面临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有关外部性(或外部效应)的定义颇多。什么是外部性?简练地说,当一个人(或一些人)没有全部承担他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收益时,反过来说,有人承担了他人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收益时,就存在着外部性。首先,外部性涉及到人们的行动。当然在这里,这些行动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即交易。在交互行动中,人们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其次,涉及到外部性的判别标准。这一标准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经济理论判别效率的标准。这种理论认为,双方同意的交易是效率最佳的交易,而同意与否不是一个心理问题,而是一个成本问题。再次,涉及到成本与收益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一碰到外部性问题后,两者之间的界限却模糊了。在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中,一个人的成本可能就是另一个人的收益;一个人的收益又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成本。外部性与诚信有密切联系。外部性因交易而生,交易却因诚信而立。讲诚信,会产生正外部效应,亦称外部经济;不讲诚信,会产生负外部效应,亦称外部不经济。具体来说,诚信是达成交易的关键。当交易双方都守信时,不仅对交易双方都有利,而且对第三方也会产生外部经济。因为交易双方守信,不仅有利于双方继续交易,而且因信誉好会扩大与其他人交易。相反,如果交易双方不讲诚信,不仅损害自己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例如,我国的“三角债”,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例。甲方欠乙方的债务不还,看起来是甲乙双方的事情,其实不然,乙方因甲方欠债不还而影响乙方直接偿还丙方债务的能力,导致乙方失信丙方,损害了丙方的利益。这就是外部不经济。所以,交易的一方失信,会产生连锁反应,这是当今社会失信的普遍现象。不讲诚信可能与某项制度缺陷和高额的交易费用有关。许多研究表明,市场交易和政府行为都是依据一定的制度和规则行事的。如果某项制度有缺陷,或者对事前交易缺乏约束,或者对某项权利界定不清,或者因执行制度的成本太高,或者缺乏有效的监督,都有可能导致违约和失信。从这一点看,诚信与制度安排有关。罗纳德·科斯(1960)在他的《社会成本》一文中证明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的对于各类资源和权利如何分配,最终资源都将会得到最有价值的使用,理性的主体总会将外溢成本与收益考虑在内,社会成本从而不复存在。实际上,在现实世界里,交易费用不是为零而是为正,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的资源配置,交易费用使所有权的分配成为首要的因素。所以,科斯提出了产权的界定和产权分割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即使在对产权的最初界定明确以后,参与谈判的双方也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的制度安排。这里科斯不仅揭示了外部性可以通过交易双方的合约安排将其内在化,而且也提出了外部性可以通过政府对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安排以及制度创新,将其纳入交易当事人的成本函数。尽管外部性可以通过合约或制度安排将其内在化,但是,合约和制度的执行,要靠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如果合约不完全和制度有缺陷,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钻空子”以期获得最大利益,从而产生负外部性。所以解决外部性问题,不仅要解决合约和制度安排问题,还要解决诚信问题。而解决失信问题,重要的是加大失信的成本,只有当失信的成本高得超出失信人的支付能力时,失信人才会老老实实地选择守信。要将诚信的外部性纳入交易当事人的成本函数,政府就要增加诚信制度供给,尤其是要针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行为,增加诚信的制度安排,逐步减少因交易而产生的外部性和违约、失信问题,确保人们在守信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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