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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道德的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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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了孙教授的伦理与礼仪的课程,我获得了很多,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下伦理与道德。在没有上这次课之前,我一直以为伦理与道德是差不多的,但是最后查了资料才发现很不一样。
       伦理是生命个体内在的自我理性控制行为的原则,是个体动物性本能不可逾越的标准底线。比如懒惰,

1,在实际生活中懒惰既不违反道德,也不违反法律,但是它却不是人类理性提倡的行为,或者说这种行为只是动物的一种惰性而已,在既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的前提下,它违反了生命积极进取的生物意志,也就是说它不是人类理性提倡的行为,因而也不是人类提倡的或说应该具有的基本品德或德行,所以一个好吃懒惰的人的懒惰行为是违反正常人的德行或反伦理的行为,即是恶的或消极的。



而道德是个体在实际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外在规则,即道德只是相等同的个体之间相互性约定或应该遵守的规则,它介于伦理与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等社会管理的条文之间,既是伦理的高级形式,又是社会化行为规范的下线,即当社会或群体的约定达到法制化规约或职业化限定时,就已经不是道德范畴,因而违反法制化规约或职业条例和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道德没有社会化法庭,道德法庭依然存在,只是正如康德所言,它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人同动物一样能够尽到养育子女或后代的责任,但一定比例的人群,却不愿承担瞻仰年老体弱的父母的义务——这一定程度上是同普通动物是一致的,事实上作为人,这样的行为既不一定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一定违背道德,但这样的行为却严重违背了伦理——人与动物的区别,这个基本伦理都做不到的人,也许任何人都别指望他会有高尚的道德或完整的人格,所以他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是残缺的或德行是不能保障的。



2,伦理强调的是家庭内在或社会生活中作为生物性个体间的秩序与规则。除中国传统伦理规定的父子有亲、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贯常的亲情关系及它们之间和各自内在的内涵——父有父的尊严与责任,子者有子的角色与义务等外,在社会生活中,个体之间许多时间不是法律、职业、利益等关系相处或相遇,因而此时的个体与个体之间没有任何社会性关系而纯为生物性意义的个体关系,比如扶老携幼、某个个体突然受到不可预测事情而需要帮助时的被帮助行为等,尤其表现在生命个体不平等状态时的纯自然性的行为选择,以及你救助一只无家可归的猫咪或流浪犬、受伤的飞鸟等,这是人道主义的内涵也正是伦理的基本表象。在人类现有的文明中,唯一的伦理性机构就是没有任何政治色彩、没有国家概念、没有利益企图亦没有任何人群或个体概念区别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即国际红十字会,它的本质只要一个:从伦理上救助一切需要救助的人类生命!当然,某些国家或某些人以国际红十字会的名誉做的其他事,不是国际红十字会成立的目的。



而道德以各个体的独立为原则,强调的是个体自我的平等与规则,实现相互或相对的公平与公正,因而道德的主体是个体的自我,而不存在集体道德的概念,也就是道德的实践本身只能标量个体德行而不可能代表别人也有这种或必须拥有这种德行。



3,伦理的义务与实践具有双向性,即伦理前提下的任何行为的实施本身,有施比有受,一方的付出,对方亦需要接受这种付出,比如爱心,关照,慈善行为等;而道德的义务与实施是单向,即只能这样做或者不能这样做,因而道德只有施方而无受方;比如不能随便丢弃垃圾、高空住宅不可向外抛物,或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等,它们都不属伦理范畴,因为每个个体在心目中都应该明晰的知道这些行为的可能后果,所以个体自我的约束是道德的前提,但是如果在生活中这些行为一旦被法律法规限制,则已经不是道德的范畴,既它们上升到社会管理或群体管理的法制规范,因而,道德义务与守法一样都只具有单向性,付出了当然不能企图有任何回报.



4,伦理具有客观性,即它往往客观存在着相对固定的规则或限定着当事者行为的实施,存在必须或不可以、可以等肯定或否定的事实判断;但道德往往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即道德行为的判断、实施的标准等因个体的变化而变化,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情感、理智等决定着道德判断的不同因素,所以正如康德第三个命题说的那样,道德的立法都是自我的,因而不具有社会性,也就不可能要求别人同你一样执行你自己认为的道德标准,或者说,伦理的实施本身是他律的,即伦理是建立在对他人的意志或群体意志的尊重或服从;而道德的实施本身是自律的,即道德是建立在自我的意志之上作出的自认为正确的事实判断。



当然,伦理与道德除上面的主要不同外,还有许多相同的内在,正因为它们有着太多的相同或相似点,所以让许多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产生了“伦理就是道德科学”这种贯常而又通用的可怕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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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您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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