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诚信指人们之间形成的相信彼此能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关系,诚信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减少人们之间的交易费用。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R·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认为,当今时代要做成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要付出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在内的各种费用(即交易费用)以进行市场调查、信息取得、质量检查、防伪识伪和合同签订等。导致企业在生产环节以外增加交易费用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因为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背信弃义乃至欺诈等现象盛行,使得企业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不得不把与其相对的一方先假定为一个骗子,然后对其进行一系列的信用调查,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同时与其签订供销合同并公证。就是在交易的每个环节,也都要不厌其烦地与其订立书面协议或请双方共同承认的证人在场,否则,企业一旦上当受骗所造成的损失将更大。这样,企业几乎在进行每笔交易的时候都要多花上一倍甚至几倍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平均无效成本(坏帐、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三项之总和)是销售收入的14%。这是多么惊人的资源浪费!它意味着我国企业每创造10000元的销售收入就要白白浪费掉1400元!在我国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才百分之几的情况下,无效成本就损失了14%,企业还拿什么去赢利!!而诚信,也只有诚信,具有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的作用。原因很简单,诚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一种行为准则,特别是作为一种优良的道德品质,对经济活动中交易者所面临的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具有“简化”作用,从而可提高交易者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和应对能力。一方面,诚信以“社会共识”的形态作用于整个经济交易的过程,并帮助交易者降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程度。另一方面诚信以其固有的“宽容”减少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其“心理确定性”化解了环境的活动性和多变性,使交易者能在被诚信所“降低”和“简化”后的环境中作出决策,进而使之顺利实现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收益的交易目的。这在实践中表现为: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把交易的对方认定为诚实守信的,这样就无需花费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提防对方。例如,在两个诚信度都很高的企业间做一笔买卖,就可以不必花钱去搞信用调查,不必进行质量检查,不必为价格讨价还价,不必签订书面合同,更不必担心对方不履行义务。总之,由诚信缺失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的用于扯皮的费用都省掉了,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了,经济效益也就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