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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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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的伦理道德范畴中,义的概念很有些特殊。如果从主体性与实践性区分,仁、礼、智、信等概念都有鲜明的主体性品格,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内容,仁是爱人,礼是礼仪、规矩,智是知识、智慧,信是言而有信、信守承诺。唯独义的概念,语义模糊,没有具体的主体性品格。“义者宜也”,不是对主体品格的规定,而是对主体行为品格的规定,带着明显的实践性特征。历6.文人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看法,认为以宜释义过于宽泛,没有实质性内容,容易失去圣贤的本意,导致人们不重视主体人格的修炼。实际上,这正是义的生命力所在。
义的最大理论价值就是妥善应对了经与权的矛盾,在社会伦理道德领域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任何伦理道德准则,都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内涵,属于经的范畴。普遍性是对社会各种伦理道德现象背后共性内容和规律的把握,绝对性则是要求人们在相同的伦理道德领域遵守同一的价值和准则。
总之,“义”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护他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利益,这些在本质上就是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上、更大的社会范围内、更高的价值层次上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人际交往活动中体现追求长远价值和整体价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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