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基金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教师的义务 [复制链接]

1#
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还有一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1)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