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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假药   无视人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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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影响的一共有11名病人,一名轻度病人已经出院,6名重症病人正在全力救治之中,4人救治无效死亡。  
    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科主任高志良介绍,4月29日和30日两天,传染病科的连续发生了群体重症肝炎病人突然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的情况,引起医生的警觉。  
    通过排查,传染病科另一病区也有两名病人出现类似情况,医生当天马上把病人所用过的药列出来,发现只有一种是病人唯一共有的,就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经检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不明成分的杂质,为假药。  
14日下午,记者来到传染病区看到,正在救治的6名重症病人,其中有3名已上呼吸机紧张抢救,病情较重。  
     为了抢救假药危及的患者,医院调动了全院所有人力物力。病人集中在病区条件最好的地方,同时,家属也安排了专门的休息室,并与他们及时进行解释、沟通。 高志良说:“由于及时发现和及时排查,避免了更多的病人受害,如果再晚两天结果肯定不可思议的。由于我们的及时报告,也有效阻止了全国性蔓延。”

二 事件调查
在药品生产厂家中,又至少有三个环节的人员失职:首先是原料检验人员和产品质检人员,如果原料检验人员称职,假冒的原料根本无法进入生产环节;而如果产品质检人员负责,则不合格药品不可能出厂。此外,药厂的管理人员的责任也不可推卸,由于他们任用了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没有在制度上防止工作人员出现错误,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药品生产,但他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涉嫌失职:首先是让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通过了药品生产认证,从而让一个不合格的企业进入了市场。
  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让这样的企业通过GMP认证,就为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是药品监管体系漏洞,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顾市场准入环节,而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随时将管理混乱的厂商淘汰出局。
  从以上三个机构和相关环节看,只要任何一个环节的责任人尽职,都不大可能发生假药进入市场的事件。而要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关键还是完善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
  要完善监督机制,最首要的是宏观层面的完善,也就是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药品市场的系统风险如何,关键取决于行政监督机制,如果机制完善合理,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将大大降低。其次是微观层面,也就是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如果内部的监管机制完善,也可以防止产品质量问题。不过,在行政监管完善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将内部管理不合格的企业拒之门外。
  处罚机制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和内部人员的处罚,必须建立严厉的处罚机制,让企业和内部人员对药品质量不敢掉以轻心,一旦出现问题,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罚要足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人员;二是要建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机制,如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没有足够严厉的处罚,不仅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会受到损害,还会助长药品市场的混乱、危害老百姓的安全感。
在这次事件中,人们不仅看到了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漏洞,而且到目前为止,处罚机制也没有真正落实到相关人员。据报道,目前已被公安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仅有贩卖假丙二醇的嫌疑人。相对其他各环节来说,贩卖者对假药的出现作用并不是最大的,他仅仅是中介,不大可能改变和控制产品质量。因此,人们有理由期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查清其他重要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众对药品监管的信任度,维护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 我的思考
人最大的权利就是生命安全权,而企业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至少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何谈企业伦理,企业更是没有存在的理由---存在比消失危害更大!所以做企业最应该关注的就是质量安全,不管是食品行业还是其他任何行业,产品安全必须放于首位。只有做到这一点,企业才有存在的理由,也才能谈企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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