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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评析和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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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当今中国的很多人都已经感受到了当下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弥散在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不仅存在于不同人群、阶层和行业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每个社会细胞内部。不过,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并是一个当代独有的问题。还是在18世纪,当时中国对于绝大部分西方人而言都还是一个神秘的国度,但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就从商人和传教士的一些作品中了解到,中国是世界上缺乏“诚信”的一个国度。早在现代汉学兴起之前,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一直到韦伯和罗素,都把中国看成是一个“非现代的社会”的标本,一个缺少信任和信用体系的大国。例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认为,虽然中华帝国一直在形式化的儒家礼制和帝国法律控制下,但中国人对道德律令的不尊重却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金钱和利益追逐更是要远远超过对礼法的尊崇。实际上,直到当代,儒家社会一般被认为是缺乏社会信任的社会。
  对社会信任的缺失,中国人自己当然也处处感受到了。当时人们对中国社会上的欺诈和信用缺失等问题了解得相当深刻。晚明的张应俞甚至还写了一本传世名作叫《骗经》,专门列出了晚明常见的24种骗术,详解其运作手段和防范策略。把“骗”列为经典,并且在当时和数百年后的社会上颇有市场,这一颇具灰色幽默的出版史奇闻,全世界并不多见。其实,任何对明清以降的社会小说或者近代江湖小说略有了解的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的社会信任问题也能有相当的了解。如果我们愿意再度重温这些熟悉的经典,那就一定会惊叹中国历史的延续性,不论这种不信任是存在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各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主要是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还是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
  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以前并不存在。公平地说,社会信任在传统中国和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没有被“问题化”,并不是因为那些时代有比现在更成熟的信任机制,而是因为在那种社会结构下“信任”还没有被充分资本化和“社会化”。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大变局不可能没有延续的一面,所以,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很大程度也是因为我们有意无意地继承了传统社会的许多机制,其中也包括“信任”生成的机制,而这些机制明显是和时代发展脱节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任危机有两个方面的根源:一个是作为现代转型期普遍现象的社会信任体制尚未健全,另一个也许更重要的,就是中国社会结构一些特点所造成的社会不信任。分析这后一方面的社会信任问题,就要了解中国社会变革的基本历史轨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国社会大转型:
  “信任”的国家化和市场化
  随着过去一百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剧变,尤其是革命和改革,传统的社会迅速解体,中国社会信任经历了一次大转型。建国之初,国家通过各种社会运动和基层政权建设,完成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编户齐民”,从而基本消灭了“家国体系”以外的社会势力,例如江湖社会的活动空间。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转型的全面展开,国家具备了组织社会的能力,同时掌握了足够的经济资源,通过执行各项政策和“事业”的方式与社会进行“互动”。随着现代国家能力初步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政治信任第一次被提上议程。
  经过半个世纪的革命,新的政权通过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彻底改造,终于成功地把国家力量推广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原来局限于家族和共同体内部的信任变成了对组织、对党和国家的信任。这种信任的机制是,个体家庭对国家交出大部分剩余产品,换取国家提供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私人品和必要的公共品,尤其是惠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这是新政权的一个基本隐性契约,也是维持新体系的最重要的一种契约。
  进入改革时代,国家权力大刀阔斧地植入市场机制,建立中央集权的主权货币空间(Sovereign Monetary Space)和现代信用体系,社会信任经历了市场化和货币化两个过程。按照齐美尔等人的说法,随着货币成为社会交换的主要媒介,社会信任从人格化转向非人格化体系。在新体系下,国家将大部分私人品和部分公共品的生产和供应推向市场,同时,个体和新的利益主体——公司,通过商品市场和劳动契约的方式进行交换,如此,社会信任也就主要通过市场交易来产生和维持,国家只是作为规制制定者存在。
  与此同时,一些核心领域却并未市场化,反而是加强了国家化。中央政府完全控制社会经济再生产体系——银行、金融和投资体系,并委托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经营土地和垄断产业这两个最重要的国家财政和资本来源。金融当局、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这三个主要的行政和财政主体成为市场主体,并基本控制了信用的生产,也就垄断了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那些掌握了财富生产机制的家庭与个人,也就取得了优先致富的权力。
  另一个方面,一些与社会再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和半公共品,例如住房、医疗、教育、电力、交通和土地规划等,反而被完全委托给卖方垄断市场,与新的国家财富生成体系没有关联。这一方面是剥离了国家的负担,成为国家财富积累的必要条件(例如医疗和教育),另一方面也为国家财政提供了理想的财源(例如房地产)。结果是公共品集中于少数人群,从而具有“私人品”性质,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品却永远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
  由于家庭生活所需的物质和制度的公共品供应不足,年轻人的剥夺感就尤为强烈。家庭,这个中国社会信任的核心单元和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单位,在国家化时代还能正常运转,现在又处于国家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已然陷入了某种危机当中。所以说,国家化和市场化的齐头并进不仅仅是中国当今收入分配和经济结构恶化的起源,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信任危机的根源之一。
  市场化和国家化的更深层次结果,就是本应该开始非人格化和社会化的国家信用和社会信任,反而开始出现私人化和非社会化的迹象,这一趋势和大多数发达社会所经历的信任“社会化”正好相反。公共的信用资源事实上被置于少数私人和小集团掌握之下,造成大面积的权力腐败和寻租行为。另一个与传统社会颇为相似的结果就是与社会生活相应的“非制度化”和社会信任的解体。权力对于经济利益和社会组织的垄断,反过来又压缩了社会的生存空间,提高了社会信用的成本,削减了合法经营的利润;而金钱和市场对传统意识形态和基层组织的取代,以及国家信用的私人化和非社会化,又进一步降低了一般社会成员“非常手段”的道德成本。这两方面的变化,最后导致各种“江湖(潜)”规则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大面积复活。
    一、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任
  在国家与社会日益市场化和货币化的今天,政府并不需要像最初的隐性社会契约所规定的那样,为人民提供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计划。事实上,只要民众劳有所得,物有所值,能够通过市场获得比较合理的回报,即是政府对社会契约的充分履行。但这一点往往难以做到,这从只占GDP大约10%~20%,并且逐年减少的劳动者收入份额就可以看出。前面提到的国家垄断,当然是最重要的长期结构性因素,但绝不是唯一因素。直接破坏一般民众对政府信任的,还是一些政府官员的短期行为。
  一种最常见的破坏“社会契约”的短期行为就是地方政府的非理性投资。在现行的投资体系下,政府经济类的投资,尤其是基建投资,很容易博得政治资本,而民生等相关的社会投资则缺乏动力。如果民众对政府民生政策的期望长期无法兑现,自然会影响社会契约的履行问题。最后,即便是政府有意愿加强社会投资,老百姓也不会真正当真。无形之中,许多中产阶层依赖政府提供公共品的期望也消减了,最后只想“用脚投票”,或者考虑移民,或者千方百计重回体制中去,成为食利阶层的一员。
  另一种短期行为就是“暗箱操作”以及更广义的腐败问题。一般来讲,“暗箱操作”常见于经济和人事领域,特别是指在招标、采购、录用和审批过程中以权谋私的权力寻租行为。久而久之,老百姓对此心知肚明,习以为常。最后,一般民众对反腐败和规制化就产生了“改革疲劳症”,不再信任把这些法律和纪检公共制度看成是“我们的”,而把政府官员列入“他们的”行列,甚至发展成一种“仇官”心态。
  最后一种短期行为,也是最具爆炸性的,就是官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私人的跋扈行为,最典型的就是2009年的“邓玉娇案”和2010年的“李刚案”、“钱云会案”。这些事件为什么具有爆炸性,可以导致官民虚拟空间的对立,以及一种“你如何解释我都不信”的状态,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民生和腐败这些长期因素,已经深刻破坏了官民信任的基础。
    二、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
  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是我们这个社会讨论最多的话题。以“毒奶粉”为例,现在中国每年都有好几起全国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而且“无良奸商”似乎是越压越起,防不胜防。于是,出现了一方面国内消费不足,另一方面中产阶级“出国扫货”的滑稽现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商业欺诈、信用欺诈、就业陷阱和传销组织,无论政府如何努力查处,似乎永远处于无法取缔的状态。
  如果说政府和民众间的不信任主要是出于权力缺乏有效的内外制衡,那么商业方面信任缺乏的直接根源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管的缺位。信息的不对称性是任何一个传统社会从农业向工商业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在经历了现代化考验的国家,这种结构性社会问题催生出强大的中介组织和复杂的法律规范。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的市场信任问题也有自身的特殊性,这要从社会激励机制入手来解析。
  前面已经提到,中国的许多欺诈和其他非法牟利的猖獗,其实正是“利出一孔”的经济和金融垄断造成的。正是因为中国社会经济中个体谋利的动力非常强,但却缺乏合法谋利的渠道。个体无论是通过勤俭节约(缺少信用资源),还是通过发明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去获得财富,成本都相对较高。反之,通过财富转移、垄断市场、偷税漏税、招摇撞骗或者变相掠夺,却往往比较合算。如果有权力的保护,那就更加合算。这与传统中国的欺诈行为具有高度的延续性。
  监管缺位的逻辑也差不多。不同于西方社会依靠社会组织、司法体系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分工模式,中国的监管权主要分散地“集中”在政府的一个或几个功能部门。在“利益指挥棒”的驱使下,这些监管部门在“增加管理收入”和“消弭一切不法”之间作何选择是很明显的。更何况,追查到底可能损害其他平行部门的利益,涉及不菲的行政成本甚至政治风险。当监管本身变成一种垄断的利益来源,那么,“监督不给力”和问题“越查越多”的结果也就是可想而知的。
  构建新形式的社会信任
  重建社会信任是中国下一步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最根本的改革在经济方面。这包括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垄断,增加社会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参与,支持银行和金融业的社会化,允许私人企业更多的自由空间,保护私人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从而根本改变社会在信用生产中的尴尬地位。在社会活动空间大大拓宽的前提下,国家也就能够引入更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社会组织来参与经济监管。这样就会有助于市场主体之间信任机制的形成。事实上,淘宝等网络商业平台的成功,已经成为社会成员通过平等参与建立商业信任的典范。
  在政治领域,重新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契约是加强国家和社会之间政治信任的必由之路。国家应该在社会参与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参与的精神,建立新的公共品提供方案,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和教育,明确家庭、社会和政府三方在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此外,在社会组织方面,国家应该逐渐放开对社会组织的垄断,赋予各社会阶层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社会信任不是公共品,而是任何开放社会都能自发形成的一种秩序,国家只是一个次要的参与者。当代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货币本位”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动摇了许多人的道德底线,扭曲了正常的价值体系,破坏了国家与社会、市场利益各方以及社会成员间信任的基础。但事实上,健全社会的信任(信用)制度和可持续货币体系应该是相辅相成。只有实现了社会信任(信用)的“社会化”,让货币和权力服从社会要求,社会自身才能摆脱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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