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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管理法伦理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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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氨奶,吃完开锦湖轮的车去上班。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回到豆腐渣工程房,开瓶甲醇勾兑酒,吃个增白剂加硫磺馒头。饭后,抽根高汞烟,去地摊买本盗版小说,回去上一会盗版操作系统网,晚上钻进黑心棉被窝。核辐射算啥,很盐重吗?”这是当今网上颇为流行的对中国老板姓一天的生活的调侃,虽是调侃,确真实地反应了某些企业一味地追求利润,道德沦陷,将消费者的利益弃之不顾。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企业效益的突出问题,如何从一个“制造大国”成长为“质量强国”,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1 我国产品质量现状   1.1 产品质量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国的经济水平发生率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制造”正走向全球。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明显滞后于经济规模的增长。一些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使失德、败德现象屡有发生,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差,抽查合格率低,生产过程中的不良品损失严重,一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在有的地方已成为区域性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1.2 产品质量问题的影响 
产品是联系企业与消费者真的纽带,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产品质量问题必定涉及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命安全。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商家利欲熏心,给受害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哭磨灭的伤害。产品质量问题通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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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引起极高的社会关注度,企业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不仅其信誉会受到损害,还会增加事后处理的各项费用,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南京“冠生园”的月饼事件发生后,管理者一味地推卸责任,激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一时间谴责、批评、起诉、退货、索赔接踵而来,最终在2002 年3 月6 日,冠生园月饼以经营不善、长期亏本等理由申请破产。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也损坏了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给某些国家对我国产品实行贸易壁垒提供了借口,减缓了经济发展的速度。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也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了全社会对经济伦理尤其是企业伦理问题的关注。在经济全球化、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中国企业伦理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2 产品质量缺陷的原因   2.1 企业利润最大化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早已是主流经济家和管理者最基本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营活动的本质可以说是资本的运营,由于资本的本质是盈利,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必然把盈利作为其基本目的之一,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企业的这种目的代表的仅仅是股东或企业家的利益,从社会的角度看,一切组织机构都与社会紧密相关,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功能、为构成社会的个人服务的,否则就会被社会否定。因此,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更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并且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一些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不择手段,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地考验着消费者的耐心,一些进口产品在国内大受欢迎与此也并不毫无关系。这也影响了我国“扩大内需”这一国策的施行,进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可见,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以盈利为企业的根本目的乃至唯一目的,那么厂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仅不会自动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而且会违反法律法规,最终侵犯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还应将实现社会目的作为基本目的之一。 
2.2 立法与监督不足 
我国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法分六章,说明了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赔偿、惩罚法则,在一定时期和程度上,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我国产品质量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法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产品质量法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形成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确立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以及对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从《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可以可以看出,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实行的是“统一领导, 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这本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反应,不能体现市场经经济的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早已是市场经济,该法的计划经济性质固然不能很好地适应现有的经济活动,对产品质量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够强。“统一领导, 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表面看来能够形成对产品质量严密监管的网络,实际上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职能重叠的情况。质量法规定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然而政府的其他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也享有产品质量监督权,这就造成了监督机构和监督部门职能交叉, 权责模糊, 容易形成管理的真空,尽管后来对有些监督机构作了一些调整, 但未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此外,我国现有产品质量法按商品流通的不同环节确立产品质量监督主体,第三章中分两节分别从生产者和销售者角度阐明了各自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显然这样是不够合理的,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 任何一件商品要实现其价值都必须要经过生产、流通等环节, 产品缺陷也许在流通领域发现, 但其形成也可能在生产领域,如此将无法确定管辖权。此外, 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准确的划分商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如果对商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区分不清, 那么监督机构之间就会出现要么相互扯皮, 要么相互争夺管辖权得现象。有学者认为现有法律侧重点在于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规范规定则不是很详尽,且在具体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 
职责一旦不明确,就会有投机取巧,部分官员会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寻找法律的漏洞,滥用职权,包庇有关企业。在我国豆腐渣工程随处可见,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与伤害。这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徇私枉法脱不了干系。 
3 提升产品质量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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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企业的责任伦理分析 
企业与社会密切相关,其生存与发展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即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企业实现社会目的与追求利润目的并不矛盾,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曾说过,利润是企业为社会服务、满足了社会需求后所得到的报酬,因此是衡量企业是否满足了社会的需要、是否为社会提供了优质服务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3.1.1 提高经济效率 
企业的社会目的之一是提高经济效率。从亚当斯密、马克思到20世纪以来的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的种种经济学研究分析表明,企业的本质之一就是它所具有的决策机制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降低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的生产成本和维持生产所必需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效率。 
3.1.2 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彼此之间订立合约的平等交易方式参与企业行为,从而满足各自的需要,这是企业存在的基础。因此,企业的另一社会目的就是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是企业得以生存下去的支柱,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只有消费者愿意去消费,企业才能继续运作下去。企业只有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不断扩大自己的实力,这与企业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 
山东华冠丝绸有限公司在实践中创造并实施的全过程倒逼质量管理法, 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了突破, 实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变革。全过程倒逼法是按照用户和市场的特定要求来确定产成品质量标准; 再以产成品的质量标准要求为起点, 按生产过程向在制半成品、原材料逐级倒推,制定各个工序的质量标准; 上道工序必须达到下道工序的质量要求, 下道工序具有检查上道工序质量的责任和质量否决权, 从而构成了全过程、逆向的质量监督链和全员的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水平是管理水平的体现, 高水平的质量必然要求高水平的管理。倒逼法的起始点就是质量,着力点则是企业管理,促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该方法完全立足于消费者的需求,并以此作为自己生产产品的依据,使得该丝绸公司在全国丝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 公司靠过硬的产品质量牢牢地占领了日本及东南亚市场, 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倒逼法以真正为用户着想为内在要求,是真正视消费者为“上帝”,正是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完美体现。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又能是企业确立其正确的市场经济观念,最终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从企业伦理的角度说,为顾客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不应看作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手段,而应看作是企业伦理所要求的企业目的之一,是企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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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之一。 
3.2 政府管理立法的完善 
鉴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有关立法机构应立即着手重新拟一份适应市场经济的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案。明确监管产品质量的部门的责任范围,做到权责清晰;对于违反法律与伦理道德,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给予严厉的惩罚,必要时要追究其形式责任;将产品质量管理法从产品质量法中独立出来,避免公法与私法的混淆;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要依法承担责任, 政府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加入不合格产品召回的规定,虽然我国已有汽车召回的条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亦需要在其他产品领域引入召回制度,且要突破行政规章制度的限制,在产品质量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结束语:“质量强则国强”,产品质量关系到民生建设,关系到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兴衰。企业应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待产品质量问题,做到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政府部门更要关心百姓疾苦,拟定符合市场经济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增加消费信心。中国经济正在飞速发展,“中国制造”在各国也越来越普遍,抓好产品适量这一关,重视企业伦理建设,对我国经济腾飞,走向复兴之路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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