绚丽之美是美的一种特殊的形态,它既不属于优美,也不属于壮美,而是一
种独立的美学形态。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阴阳刚柔观念的影响,现代美学研究只承认
美的两种形态,而贬抑甚至排斥这种美的独立的地位和价值。这是因为受到儒、道、墨
、法等思想派别影响的结果。对绚丽之美的追求,渗透在宗教、伦理和日常社会生活中
,表现为一种独特的审美心理和习惯。
审美活动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每个民族的审美心理特征都会
在其日常生活和文学创作、艺术活动中表现出来,并且在该民族的文化习俗、思想观念
、意识形态中得到解释和证明。泰勒对文化所作的权威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
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
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 1 ] ,审美作为一种"能力和习惯",自
然也应当与知识、信仰、道德、习俗等文化要素联系在一起,成为文化观念的具象化的
表现之一。
对美的形态的特殊的感受,是每个民族审美观念的一个重要内涵,既表现了每个民
族特殊的美的价值观,也浓缩了该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和民族文化心理特质,是民族文化
历史发展的结果。对美的形态的这种特殊的感受,可以体现在民族艺术的创作风格中,
也可以作为日常的风俗习惯、生活时尚、审美情趣甚至宗教信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表现出来。
绚丽多彩,作为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审美感受,是对自然景象、社会生活现
象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赞美之词,但在美学理论中却被排斥在美的基本形态之外。这是源
于理论上的疏忽,还是出于观念上的偏见?本文拟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来尝试加以分析
。
阴阳之道与美的形态的分类
美的范畴是意义的范畴,美学理论对美的范畴的规定,既是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
美的普遍特征的归纳与总结,也反映出人们对事物的美的属性的价值判断。在中国传统
文化中,对美的价值判断,既不是仅仅从艺术鉴赏的角度来评价艺术作品对鉴赏主体的
价值关系,也不是仅仅立足于对审美对象超功利的"合目的性的形式"[ 2 ] 的感知,而
是把审美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把美的"合目的性形式"作为自然的和社会
普遍规律的"道"来加以规定,从而建立起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审美关系。
道家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根本原则;儒家则把"道"看作
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政治和伦理原则,是治理社会的道德准则。道家之道是自然,儒家之
道是名教,从汉代的经学到魏晋玄学,又逐渐将道家之道和儒家之道相互融合,形成了
"以道解儒"或"以儒解道"的儒道互补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美学领域中的最重要
的影响在于以自然美来比附社会美、道德美,从而建立起一种具有泛审美特征的美的基
本形态的划分原则。
把对多元性的美的外部形态的分析,纳入"道"的思想体系,使美的形态研究建立在
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基础之上,把美的形态纳入"道"的"二元对立"的感性形态之中,阴
柔之美和阳刚之美这两种形态的划分方法,就是这样形成的。中国古典哲学认为,"一阴
一阳之谓道",世间的万事万物--乾与坤、天与地、阴与阳、刚与柔等等--都存在着相反
相成的二元对立关系,《周易》:"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
"(系辞下) ,"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说卦) ,"乾坤刚柔,比乐
师忧"(杂卦) ,"刚柔者,立本者也"(系辞下) ,既从观念上,也从方法上确立了美
的形态分类的哲学基础。
而直接运用"道"的形态来解释美的形态,则是从清代的姚鼐开始的。作为古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