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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诚信的异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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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之处
  中西思想家均肯定诚信之道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秩序的基础,并肯定诚信的基本含义都是诚实不欺。
相异之处
「原善说」与「原罪说」
  中国人的诚信之道建立在「原善说」的基础之上,儒家认为人类生而具有善性,具有仁爱的「良心」,只要通过自身修养即可求得诚信之道,认为诚信源于人类的「良知」。
  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建立在「原罪说」的基础之上,基督教认为人类生而有罪,所以种种灾难随着原罪而来到人间。因此,只有相信上帝是万物的终极真理,是至善的化身,是人类道德的最终根源,相信只有上帝会赎人类的罪,拯救人类的灵魂,人类才能求得至善和幸福。
  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认为,我们「只有照着信心而生活,而且我们只能够这样做,以我们的信心与祈祷,盼望那给我们以信心之上帝会帮助我们。」他认为信仰源于神。奥古斯丁以《圣经》中的「诚信即智慧」为根据,宣称信仰既高于理性,也高于知识,只有信仰才能给人类以真理,使人类道德完善。
  「身份」伦理与「契约」伦理
  中国人所讲的诚信主要是一种「身份」伦理,而西方人所讲的诚信则是一种「契约」伦理。
  在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社会里,主要是在家族、部落和村镇等狭小的范围内讲诚信,这是身份网络中的一种宗法亲情伦理。主要要求臣民对君主的忠诚,子女对父母的顺从,妻子对丈夫的忠贞,完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臣民、子女、妻妾试图摆脱这种依附关系,就会受到家族和国家的严厉惩罚,以至死刑。
  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随着商品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提出的一种互利互惠的契约伦理。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皆把诚信视为人的一种承诺、履约的道德法则,把道德与法治结合起来。西方学者格劳修斯(Hugo Grotius)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会产生民法。他认为「有约必践」、「有罪必罚」。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从人性自私论出发,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只会维护自己之利益。人类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由国家以法律指导人民的行为,以谋求共同利益。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履行已订立的契约。他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正义,有约而不遵行即为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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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关系是中国文化关心的核心问题,人们立足于现实人生,所以政治伦理学相当发达。而西方文化较多关注的是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古希腊注重的中心问题,由此衍生出理智和科技。中国的哲学无论儒、道、佛学都是一种人生哲学。西方人也讲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首先关注的不是伦理而是竞争,因而出现了“优胜劣汰”的规律。


西方文化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因此比较重功利和实效,善于算经济帐。例如:在一个大公司,如果每人节约几秒,加起来可节约几个人的时间,可少雇几个职员,减少多少开支。又如:一个人在写字,圆珠笔的笔尖向外放还是向内放比较节约拿笔写字的时间,怎么放的状态最有效等。

中国文化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的农业社会,自然科学不发达,着重于人伦关系的调节。礼义规范高于一切,“义”、“利”之辩的结果使价值观念产生偏差,提倡人为了符合某种礼义规范应该牺牲自己的利益,“重义轻利”被视为高风亮节、品格高尚。更有甚者,到了“文革”期间,“只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对外中国只考虑政治影响,不顾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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