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哲学中的‘礼’与‘乐’、‘法’有着密切联系。关于礼与乐的关系。早在《乐记》中就已被概括为‘乐者为同,乐者为异’、‘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天作,礼义地制’,乐象于天,天动以生物;礼法于地,地静以成物,一动一静则百化兴也,是故圣人曰‘礼乐’云。荀子循孔子之乐论,认为乐乃人类生活所必需的。此外,荀子亦以礼产生的根据分析与考察乐,认为乐亦受作用于人性而存在,是顺乎人情、合乎人性的。同时荀子以承《乐记》中关于礼、乐关系之内涵,提出‘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荀子.劝学》、‘恭敬,礼也;调和,乐也’《荀子.臣道》、‘乐和同,礼别异’《荀子.乐论》。礼因‘异’即贵贱、长幼、贫富之别而起到维持等级差别、约束行为而使之恭敬的作用;乐因‘同’起调和即达和谐的作用,二者皆能起到对人的规范和塑造、对社会管制和和谐的作用。
关于礼与法的关系。任继愈认为荀子‘用法治来充实改造礼治,体现了新的时代精神’,荀子所处时期,长年的战乱,为达统一之目的,已有君主开始重视初期法家的理论如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人推动了当时部分国家的变法运动。在面对这样的政治环境时,只有客观、合理的吸纳法家思想才能成为可行之理,荀子于礼中吸纳法的思想、革新了儒家传统的礼法观念。荀子将法引入礼中,有时还将‘礼法’作为一个词来使用,儒‘学也者,礼法也’《荀子.修身》但礼与法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有区别的。礼与法同用于治国为政,礼法是并重的。但荀子以儒家立场出发进一步提出了礼之于法的主导地位即礼主法次、礼本法末。荀子坚信从立项层面来说,礼足以治理社会、规范个人,然而荀子亦看到在现实层面上礼所要求的自觉性只是少数人能做到的,而面对‘非礼’的行为并需要以强制手段为特征的法来进行修正与解决。‘礼义者,治之始也’、‘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礼较法具有更重要的地位,礼起指导、主要作用,而法是实现、维护礼的手段。荀子没有将礼与法等量齐观,他遵循的仍是礼治之路,只是在礼中加入了时代所需要的新元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