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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的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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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利益之源诚信、信誉、信用,虽然说法不同,但其内涵基本是一致的。古代社会强调诚信,而现代社会则侧重信用。信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杜会主体之间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狭义的信用则是指现代市场条件下受信方向授信方指定时间内所作的某种承诺(合约)的兑现能力。从信用的细分来看,因受信对象的性质不同,信用可分为公共信用、商业信用、组织信用、政府信用;从社会角度来看,信用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信用,包括政府、企业等各种社会组织,一类是个人信用,而个人信用又是组织信用的基础的细胞。所以,信用首先是个人的一种行为,一种履约的能力。诚信是一个偏正词组,“信”是中心词,“诚”是修饰和限制“信”的。所以,诚信的核心是信。“诚者,天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盂子语)。”诚,含有真实之意,孟子把诚看作是自然规律,人们偏好诚也是合乎人性的。而信与诚的含义却有所不同,“信者,道之魂也”,人性中离开了信,也就离开了人生之道,违背了自然规律。所以,中国儒家文化是非常重视诚信的。孔子所言“仁、义、礼、智、信”这五个宇,可以说是儒家文化的精髓。这五个字中信是仁、义、礼、智的基础,是做人出发点和归宿点。对不讲信用的人,孔子曾迷惑不解,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所以他得出“民无信不立”的结论,告诫人们,富与贵乃“人之所欲也”,然“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古人把诚信看成是立身之本,立国之基,是非常符合人性和自然规律的。诚信不仅是交易的纽带,也是谋取利益的源泉。中国人在古代就意识到,诚信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这比英国亚当·斯密提出有自利行为的经济人假设要早2000多年。墨子说:“与人谋事,先人得之;与人举事,先人成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另一句古语“欲将取之,必先与之”。这些古语隐含着人们进行交易时的因果关系。意思是说,你与别人谋事,有好处应让别人先得;你与别人合作举事,应先助别人成功。只要你的行为对别人有利,你自己从中也会得到利益。不难看出,古代交易,对利也是取之有道的,能正确处理“利人者”与“人亦从而利之”的辩证关系。而维系交易关系主要靠诚信,诚信既是谋利之源,也是取利之道。到了现代,诚信也完全符合经济人的假说。英国的亚当·斯密认为,任何人在做经济决策时出发点基本上是自利的。他对经济人的看法主要有这样几点:①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发生干预,他的行为可使他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利益);②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又不得不考虑他人的私利,否则就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正是在这一点构成了交易的意义;③当每个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一只无形的手”会将他们对私利的追求引导到能够为公共利益作出最大贡献的途径上去。从斯密的观点中可以看出,经济人追求私利基本上是理性的,是以诚信作为基础的。特别是在交易中,经济人不仅追求自己的私利,而且也考虑他人的私利,只有实现他人的私利,自己的私利才能实现。这同中国古代墨子所言“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的意思完全一样。经济人懂得诚信在交易中的重要性,不守信、交易无法进行,没有交易,就不能实现个人的私利,所以,理性的经济人在交易中是非常守信的。正是这一点,确立了诚信是交易的前提,而交易又是实现个人私利的源泉。要实现个人私利,必须诚实守信;只有坚持诚信,才能不断扩大交易,只有不断扩大交易,才能不断增加个人利益。因此,纵观古今中外,诚信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而且利益是诚信的本质,诚信是利益的源泉,离开了诚信,利益将成为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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