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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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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矛盾的特殊性指不同事物的矛盾是具体的、特殊的,具体表现在: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这就要求分析和解决矛盾时,既要遵循一般原则,又要考虑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是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固有的共同本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矛盾的普遍性。“中国特色”是中国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个性,是基本国情,是矛盾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一方面无论中国的国情如何特殊,都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面,必须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不是照搬照抄别国的经验和模式,走自己的路,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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