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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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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还有一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1)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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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小就有个老师梦,应该说,大多数人都有过。有的人是因为老师喜欢教训学生,然后学生也想教训这样一群不敢回呛的小喽啰,所以想当老师;有的人却是因为老师很负责,自己很欣赏这样的老师,于是产生了这样的憧憬。而我,很好笑的是,我都有过,我比较小的时候,想法是前者,后来长大了,就变成了后者。那个时候我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一群人的态度,他们的内心世界,甚至命运。那个时候,我时常幻想我会怎样去教我的学生,我会怎样和他们相处,也许这是每个老师都有反复斟酌过的问题。我觉得,我的这种思想还是蛮值得自己自豪的,我觉得我自己能有这种为他人奉献自己,勤奋努力,努力朝着中国梦发展的心,我就觉得我很满足,很自豪。我有想承担的义务,想去主动承担义务,我觉得这就是“义”的一种表现,我也不会因为他人的想法而去给自己下个定义,觉得自己很作,作又如何?有益于社会,多几个作的人也是好的。
        当然,“义”还有很多其他意思,比如说,义气。我眼中的义气,不应该是“朋友有难,两肋插刀”。为什么呢?因为他做的事不一定是对的。我需要自己的理智去判断是非对错。比如,生活中,我曾经有一群朋友,总说我在上课快迟到的时候,就自己一个人跑了,也不管他们了,可是,他们就是铁了心要迟到啊,可是我不想,我有我自己的是非对错观,我觉得这是不对的,为什么要去做?为什么他们要迟到,还要拉我做垫背?说什么我没义气?做对的事,我们一起走,这叫义气;做这种蠢事,还要一起做,不过就是一个人做心虚罢了,多几个人有底气,有人陪自己一起受罚,显得不那么傻里吧唧!别说得这么高大上,美其名曰“义气”,我看义气怕是承受不来的!所以,“义气”是理智判断后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狐朋狗友的“两肋插刀”。
        义的理解很多,这只是我的一些个人看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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