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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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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义”,是指一定的道德行为;所谓“利”,是指个人利益。讨论道德行为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是“义利之辩”。义利之间呈现出的是既统一又矛盾的现象。

孔子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认为利和义之间存在着矛盾,但他肯定这种矛盾是可以解决的,解决的方法是重义轻利,用义来统一利。孔子有言:“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孔子主张“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要求人们把自己所得的利益,完全建立在道德行为的基础之上,而消除一切不义而有利的行为。

孟子继承和发挥了孔子的义利观。孟子提出:“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孟子认为追求义是人们行为的唯一目的,而对利的任何关注都有损于人们道德行为的纯洁性与高尚性,所以利是一种有害的念头,必须在思想上加以排除。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因为义而得到实际的利益。孟子是主张在思想上以义来消融利。

“义利之辩”是现实生活中义和利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在思想中的反映。各种不同的观点,体现了先秦各个阶级或阶层的不同利益和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不过这些观点之间也有相通的地方,即一般都认为在义利关系中,义是主要的,个人利益应该遵循和服从义。

秦之后,人们对“义利之辩”的看法慢慢一边倒向“重义轻利”。重义轻利的倾向不断被强化,逐渐成为一种统治的思想和民族传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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