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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是儒学伦理中重要的内容,它具体规范了封建时代子女必须对父母及其他长辈履行的义务。在儒学伦理里,父母必须照顾好自己的子女,将他们抚养成人,相应地,子女在父母年迈之时,也必须作出回报,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就是“孝”。在封建伦理文化相当发达的古代中国,孝在《孝经》里有着十分明确的阐释和规定,犹如封建法律条文一般。而事实上,在封建宗法社会里,“孝”虽起源于道德的约束,但最终却转化为封建法制(实际上是人治)的一部分。在讲究封建门第和“光宗耀祖”的传统中,“孝”竟表现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特色,传宗接代成为“孝”之最重,这又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中孝文化的一大特色了。
  有意思的是,佛学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也受到中国孝文化的影响,也讲起“孝”来。由于佛教规定信徒必须剃度、出家修行,才能得其正果,这跟中土伦理有很大的出入,佛教初传中土时,不行孝道往往成为排佛之士的口实,也确实成为佛教普及和中国化的一大障碍。虽然有居家带发修行(居士)这样的变通方式,但毕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能在“孝”上与儒学伦理沟通,成为历代高僧不断努力的一个难题。经过前代高僧的不断总结和开拓,五代北宋之时,“辅教大师”契嵩在全面钻研儒学经典的基础上,对佛学教仪全面系统地进行儒学化的解释。《刹津文集》中,他大声宣称佛家也讲“孝”而且,佛家之“孝”的理解还远胜于儒学对孝的定义。在契嵩眼里,作为凡俗尘世的“我”,是父母所生,但是,这个“我”只是“我”的法身所经历的亿万“劫”中的一个轮回。这个“我”的生身父母只不过通过他们的一夜偷欢,使“我”历此一“劫”而已。那么,“我”对生身父母行孝,也只能是暂时,因而也是虚妄的。而“我”为了在“劫”满之后,修得“法身”,就必须累世苦修,以便功德圆满。因此,“我”舍弃对生身父母行小“孝”,而佛教如此论“孝”,以求得与儒学的融通,真可谓苦心孤诣。但通过这样的阐述,“孝”的内涵在发生改变的同时,也更加深入人心且表现出主体的自觉来。难怪宋初诸儒在听完契嵩高论之后,虽心有不服,却又不得不承认大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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