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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孝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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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孝道思想就有许多安老、养老、敬老的思想和实施方法。《尚书·酒诰》中记载:“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孔子提出:“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孟子提倡:“天下有善养老,则仁人以为已归矣。”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敬老、尊老、养老的伦理观念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一,“尊老敬长”的社会伦理道德精神。传统孝道中,“尊老”、“敬老”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现在称谓、礼仪和史制等各个方面。如在称谓上,称长者“父老”、“父兄”;在礼仪上,古代敬老,行有行礼,坐有坐礼。在养老制度方面,“选其耆有高德者”充任乡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或国家政府设立“父老”官。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就认识到了“亲亲”和“敬长”(奉养父母、尊敬长辈)的重要性,认为要治理天下,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向百姓提倡“孝行”。孔子把家庭范围内的“孝悌”思想推及到社会上,用以处理社会人际之间长幼关系。孟子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思想。《孝经》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记》对孝推祟很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文”。这就视尊老敬老为天地间最大的行为准则。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思想逐渐形成“尊老爱幼”的社会道德准则,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在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物质供养与精神赡养的统一。对父母的衣食物质等方面的供养和精神上的亲近、尊敬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对不同阶级和不同制度的社会者适用的“起码”的道德底限,也是“孝”本身所蕴含的。孝首先是奉养,奉养是孝的基础,是孝最起码的表现,没有一定的奉养就谈不上孝。孟子在谈到世俗之孝时曾说:“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危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这里所列五项中直接提以奉养父母者即有三项。奉养是孝的第一要义,但并不是说只要奉养就是孝。《孝经·纪孝行章第十》:“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至其敬,病则至其忧,养则至其乐,丧则至其哀,祭则至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普通百姓尽孝道,应当“谨身节用,以养父母”;而不能只注重物质,不注重精神,如果没有爱的精神,“虽日用三牲,尤为不孝也”。孔子倡导敬亲之孝,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因此,孔子认为奉养是最低的要求,真正的孝养应该达到敬养的层面。对老人只养不敬,并不是真正的孝;物质供养、精神供养,关键在内心的敬养,心养才是真正的孝。  
  第三,强调家庭对赡养老年人的职责与义务。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家庭经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以来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态。这种具有血缘性、农耕性的封闭式家庭生产、生活方式,使古代中国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与人口生产,都主要依靠家庭这一载体来独自完成。而以家族为中心的生存(生产、生活和交往)状态,必然地要构成与之相应的一系列特定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如家庭结构与供养问题等就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小农自然经济的长期存在和稳定延续,人们一直视数代(三代以上乃至多代)同堂为最理想的家庭模式,因此,祖孙三代以上共居的家庭结构,占中国传统家庭总量的绝大多数。在数代同堂的家庭中,老年人退出劳动生产、完成劳动经验的传授和家庭财富的代际交接后,终生同子孙生活在一起,接受他们的赡养。如果子孙另立门户,则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如《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自唐以后直至清代的法律,对于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都视作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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