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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之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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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说:“敬人者,人恒敬之。”俗话也说:“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在如何看待谦恭尊重原则上,存在着两种认识上的偏差。一种偏差将它视为是弱者应遵循的原则。产生这种偏差的思想根源是头脑中尚没有真正树立起“平等”的观念——在我国,人与人之间,不管其地位、职务相差多大,都应当是平等的,并没有尊卑之分。另一种偏差是将谦恭尊重理解为只是形体动作上的毕恭毕敬。其实,礼仪贵在得体、自然、适度。如果施礼过了“度”,反而会令对方产生误解、反感乃至猜疑。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以诚相待”与“谦恭尊重”是密切相关的。简言之,没有“诚”,“敬”就显得虚伪;没有“敬”,“诚”也无从谈起。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社会中,当一个人地位低微时,其待人接物往往能主动做到谦恭尊重,并且对对方的态度也往往相当敏感;但是,当地位升高时,当变得强大时,原来的“谦恭尊重”就越来越不见踪影了,而代之以矜持、冷漠甚至傲慢。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四是同情关怀原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一个人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或身处逆境时,他人应当主动给予其真挚的同情和及时的帮助。我们一向提倡助人为乐,谴责幸灾乐祸,见死不救。诚然,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条文规定一个人对有困难的公众应如何实施同情关怀;但是,从道德范畴来讲,从推进全社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讲,都要求每一个人自觉遵循同情关怀原则。“让世界充满爱”,不应只是一句歌词,它应当落实在我们的日常行动上,哪怕是从最小的一件事情上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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