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说诚信的本质在于对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的时候,着眼点是诚信的共性,但仅此还难以把握诚信的个性,尚不能将诚信与同是利益关系主观反映的人的其他质点、现象或关系区分开来。如人的道德、思想、政治倾向以及欺诈、猜疑、仇恨等,也都是某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但它们显然又与诚信含义不同。因此,要具体的界定诚信的实质,还需要从一般到特殊,看一下诚信到底是从何种角度及内容上反映了人们的利益关系。
如前所述,诚信是一种作为主体的人在具体社会制约下与客体及中介体在利益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主观态度和趋向,其现实存在至少涉及了主体、客体、中介体三种实体之间的关系和利益。一般说来,社会诚信的主体是指通过自己诚实的言行,使客体信(相信、信任、信赖、信托) 并守护住客体这种信的人或社会单位。社会诚信的客体是指在通过对主体显示诚信言行的考察和分析,确立自己对主体的相信、信任、信赖、信托关系和态度的人或社会单位。社会诚信的中介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作为主客体相互联系的条件存在的人或社会单位。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由许多人构成的群体;这里的社会单位,既可以指社会的阶级阶层,也可以指社会组织。显然,在同一个社会过程中,主体、客体和中介体的利益是具有明显差异的,否则就找不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同时他们的利益又是相关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共存于一个统一的关系网络和社会过程之中。那么,共处于同一过程中的主体客体和中介体,它们的利益关系或利益状况处在什么状态下才会导致诚信的产生呢? 进一步的分析告诉我们,主体客体中介体三者利益的相互耦合,就是导致诚信出现、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其中,主客体的利益耦合尤其重要,因而这也是我们分析的重点。
耦合就其本来意义上讲是一个物理学的概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体系或动单元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导致彼此协调的现象。现在这一概念已被其他学科广泛借用,用来说明诸多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平衡、协调、良性发展的情况。我们在这种含义上借用这一概念。任何诚信首先都是以主体客体的利益耦合为自己的基础,没有这种利益耦合就不会有诚信。在人们的利益严重对立甚至你死我活的情况下,是不会有根本意义上的诚信的。利益耦合是一切诚信关系或现象成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任何诚信关系或现象的后面都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利益耦合,这是我们理解一切诚信现象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足以构成诚信的上述利益耦合大致可分为以下情况:
其一是主客体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耦合。所谓根本利益是指事关人们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及方向的利益,它的存在与否是其他一切利益的基本根据。主客体双方根本利益一致性耦合的情况大量或基本存在于同一个社会群体内部。组成同一个社会群体的不同人们之间,其基本利益是根本一致或趋同的,虽然有斗争有对抗,但其基本关系是协调,是耦合。人们结成一个群体就自然有其一定的整体目标,有其一定的整体利益,它们是个人目标和利益的集合反映,群体正是借此将群体内部每个人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人们置身于群体生活中,对此利益趋同和相关必然有所认识,也就必然会形成诚信关系。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大致可区分为下面几种情况。一是根本利益的完全一致。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同一阶级同一阶层中的同一社会集团,由于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其根本利益一般说来都是完一致的。同一个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其根本利益也是完全一致的。二是根本利益的基本一致,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同一阶级中人们的利益大致就属于这种情况。如地主阶级、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工人阶级等,对它们各自内部的人们而言,其根本利益则是基本一致的。三是根本利益的相对一致,如封建社会中的贵族阶级和地主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等。它们之间虽然在具体利益上各不相同,但是其利益的基本方向还是一致的。如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相互之间虽然也有利益差异,但他们同是劳动者,同是受剥削受压迫者,都有共同的对立面,因此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对一致的。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诚信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牢固最有生命力的诚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