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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的“引礼入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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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败亡后,天下分治,律分南北,南朝基本沿用晋律,变化不大,而北朝各律在承袭汉晋律传统的基础上,建树较多。北魏胡族入主中原后,着力吸收汉族传统的法律文化,尊儒尚贤,兼采汉魏晋各律之长,尊礼重法,以礼为罪之出入,增加了大量礼教犯罪,如老小废疾、不道、不孝、大不敬等等,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的力作。律学家有“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以齐律为最”之说。的确,北齐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具体制度上,都可成为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楷模。对隋唐诸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体例上,立名例于律首,创十二篇之体系;在刑名上,分五等:死、流、刑、鞭、杖;同时首创“重罪十条”。这些发展与变化都体现了“引礼入法”的精神,并对中国封建法制正统化起到了促进和巩固作用。  摘自—《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古代律法从起初的“以德配天”到后来的像《唐律疏议》《大明律》的发展是在维护“礼”,“礼”在当时社会太重要了,即使是各种刑律也是在维系“礼”。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中国王、武士、平民各随其位需要的是“哲学王”,而在古代中国则需要“礼”来维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局面。可见,引礼入法,是当时社会的恰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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