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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伦理关系的类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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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伦理关系的类型



在今日中国的经济版图上,虽然国企的数量并不占优势,但国企因其市场占有率、集中度、GDP的贡献等方面的突出业绩而受到政府的各种呵护。从其本质而言,国企的产权是全体国民,国企的使命就是使国有投资获得增值,为国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而努力。国企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它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益性,国企的伦理关系也不例外,可以说,国企伦理关系的表现形式与一般企业相似,但其内容却十分不同。

1. 雇员与企业的关系
雇员与企业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企业伦理关系。
从雇员立场说,从生产组织中获得的明显收益是:增加可能的收入和自身对社会贡献的能力;扩大个人的责任;调整个人收入配置等。员工由此会对企业提出如下的合理要求:企业稳定的发展、稳定的工资收入、良好的企业形象、良好的福利、受教育培训的机会等。并且企业要保证“公正对待”和“维护人权”自身的员工。相应地,从企业立场说,它会要求员工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遵守目标、程序性规则和组织的工作计划;具备与工作和职位任务相匹配的能力;根据分配的任务发挥工作效率。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具有道德属性,但若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和相应制度安排,相互的伦理关系并不会自动实现。事实上,在雇员与企业的关系中同样存在各种道德侵害,突出的有:劳动安全、职业病、精神压力、超强度工作安排、雇用政策中的歧视、隐私权侵害、受教育权缺失等。
雇员与企业的关系之核心是如何激励雇员,使企业的组织目标与雇员的个人目标相结合。什么能真正激励职业人员呢?据实证调查和分析可知,有竞争力的报酬、提高技能的福利和机会、目睹公司践行诺言的公平交易、得到重视、工作中的良好关系,尤其是与直属领导的良好关系等,换句话说,受到尊重、得到满足的雇员才会对企业付出真心实意的投入,而这样的雇员实现了对企业目标的认同,就会全身心投入企业的事业之中。在管理学上有“最后四英尺”的说法,所谓最后四英尺是指顾客上门后工作人员上前与之应对的距离。最后四英尺的关键掌握在那些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身上。从这一意义上说,第一线雇员而非企业中高层领导才是企业留住客户、创造效益、服务社会的直接实施者。中国在20世纪5060年代广泛推行的“鞍钢宪法”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精髓。“鞍钢宪法”所主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突出强调了密切干群关系,将企业目标融入到上下全体雇员的参与之中。

2. 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
企业伦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形式是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产品或企业服务的消费者总会因企业或企业行为而受益或受害。
企业靠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和服务生存,因此,消费者是企业最重要的支持者之一。传统观点认为,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所用、各图其利的关系,企业要尽可能赚钱,但必须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这一手段;消费者总希望物美价廉,而不考虑企业的死活。两者的利益都受“看不见的手”的保护和支撑。如果产品不能令消费者满意,产品就卖不出去。因此,在这种制度下,“消费者是上帝”,就像看不见的手,消费者是隐性的而非现实的制约力量,因为当时的人们相信消费者保护可通过市场制度自动达到。“看不见的手”看似公平无私,其实,在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上,诉诸“看不见的手”,企业占据明显优势,消费者就处于极端劣势之中。假定消费者能够充分和确切地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因而能够作出合理的抉择,例如,不会购买一些风险大的产品,如可能起火的汽车或会爆炸的燃气灶。但问题是,厂商一般不会自愿将潜在危险明确告诉消费者,后者也无法完全了解产品真相。大多数消费者缺乏专门知识和必要手段来完全了解产品,尤其是当今一些高科技复杂产品的安全情况,因此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厂商提供的信息,消费者这个“上帝”是跛足的,它不得不借助企业这个“仆人”所提供的拐杖,这就很可能使消费者受制于企业,而非控制企业。
从消费者的立场说,因为企业允诺,人们也可以希望企业将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住房、食物、娱乐、交通、医疗和穿着等方面的需求,企业对消费者的明显责任是:通过最大化特殊好处,改善决策资源、增进使用或获得昂贵技术和资源来改善效率;稳定产出水准和分配渠道;增进责任资源;将其对自然资源的污染和耗竭、破坏的过失和滥用政治权力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易言之,消费者对企业的要求是:商品质量高、服务好、价格低、产品操作使用方便等。
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所可能存在的不道德问题有:所提供的产品是有缺陷的和有害的、进行夸大或虚假的广告宣传、恶意欺骗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恶意透支、虚假消费等。

3.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由于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就确认了对现行政府的认可,所以,国企的全民所有也主要借助政府的监管、介入、扶持等方式来体现全体国民对其的现实占有、支配关系。于是,国企与其出资人的关系不再是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而是经营者与政府的关系,国企的产权性质、国企的使命等都体现在它与政府的关系上。从这一意义上说,国企是通过完成政府的部分指令、做政府的“听话者”也是其责任内容。
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企所提出的要求通常包括:企业遵纪守法、及时足额缴纳赋税、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不断创新将企业做大做强等。国企也会对政府提出有益于自身发展的要求: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保持相关政策的持续性、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等等。
与国企的双重身份(市场参与者和国民福利创造者)就可能使国企难以区分自身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甚至有时故意混淆二者,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最应严防的。具体来说,国企与政府的关系中所包含的不道德问题有:逃税、行贿、不正当的政治献金、不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作假、阻止外部审查等。


4. 媒体与企业的关系
现代社会是一个资讯发达的社会。各种大众传媒构成了资讯传递的载体,这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我们每个人都身处媒体所构建的资讯世界中。企业也不例外。企业的决策再也不会局限在企业内部的狭小范围,企业的行为也开始成为公众的关注点,企业的形象更是直接受到媒体持续曝光的深刻影响。媒体与企业的关系经常被理解为企业的一种公共关系。特别是在企业丑闻、不良产品导致伤害性后果等事件发生时,如何与媒体沟通,尽快取得消费者和普通公众的谅解,这些就考验着企业的应激反应能力。
在媒体与企业的伦理关系中,媒体要求企业: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注重与公众的及时沟通、不提供虚假信息等;企业对媒体的要求则是:真实、客观报道企业、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则、不乘人之危等。





三、国企社会责任的贯彻


企业伦理关系的典型形式是代理关系,代理关系中的双方及多方所具有的相互道义要求就展示了企业伦理关系的内容。代理关系是指一方(委托方)依靠另一方(代理方)代表委托方进行某种活动的关系。企业内存在多种代理关系,雇佣关系、企业管理层与股东的关系、国企与公众的关系等都属于代理关系。如果我们假设委托方和代理方都依照各自利益行事,那么在代理关系中委托方就面临两个问题: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隐蔽信息是指委托方对代理方未来工作绩效和行为的相关信息的理解不够准确;隐蔽行为是指委托方对代理方工作行为的了解既不准确也不完整。但是,以经济分析为依据的代理理论强调的是委托方必须采取某种交易方式来激励代理方的行动与委托方的目标保持一致。从企业伦理角度而言,还必须充分考虑代理方的角色及其责任。由于同时代表自身利益和委托方的利益,代理方会遇到角色冲突的情况。角色冲突与欺骗行为、败德行为等直接相互关联,所以,还要对代理方进行道德调适和引导。国企伦理关系的承担就是自身社会责任的贯彻,必须借助经济、道德、法律等多种手段。


落实员工参与。企业社会责任不同于传统企业家社会责任或企业责任之处就在于,企业社会责任是全员参与,即企业内上下全体员工都获得了对企业的重新定位,接受了企业的复合目标,并通过自己的岗位、工作等在企业存续的各个环节担当起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员工参与是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为此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大力推行厂务公开、告示制度,为广大职工群众直接进行全面、广泛的参与开通民主渠道;另一方面在企业外部,建立与公众的良好沟通渠道,树立起优良企业形象,对自身的外部行为和过失行为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妥善处理,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相对于私企、地方企业而言,国企常常扮演权力在握的准官方角色,特别是国企的主要负责人,更是直接掌握了运用、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力,如何用好权力、减少对社会的伤害,也成为国企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减小权力不当行使的空间和条件。抓好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依据权力制约原理,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平行交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能分离;职能管理和执法监督分离,推进职能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



在贯彻国企社会责任时,国家的政策、法规的引导十分必要。国家要采取措施加强国资监管。抓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国企社会责任要求国企不能仅仅不伤害消费者,还应对消费者付出适当关心(due care),以防产品(在其设计、生产或使用中)对消费者造成可预见的伤害或不幸。在历史上,消费者对有害产品的赔偿几乎没有追索权,然而,在今天,法律的修正和法院新的判案的出现都已经改变了这一点。新的法律理论主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和不履行保证合同责任,这些都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对有缺陷的水平负法律责任。在现代发达国家,由于法庭判决的出现,依据人们对生产商的更高要求,法庭判决逐渐向消费者倾斜,不仅是企业、企业主的责任,而且产品责任开始直接成为独立的领域。这明显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消费者不必就生产商忽视或违反其保证许诺提供证据。
国企社会责任具有不同于以往的全新内容,因此,国企必须将具有如此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关注相应伦理关系的优秀人才推举到领导职位,从而借助自上而下的科层体系,快速推进国企社会责任。在市场监督下,由经营业绩不佳而导致的经理下台足以使他一文不值,社会价值贬低,再难登上“经理”的宝座,这样,他不得不在自己的任期内为自己的一生负责。这就要求必须改进国企领导干部的选拔方式,加快建立国企领导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建立国企领导人员人才资格考评和审查机构,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的调节作用,开放职工举荐和个人自荐等各种不拘一格的人才产生体系。加速国企经理人员人才市场的培育,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有序地流动。
国有企业应首先做到以社会利益为重,追求国家普遍福利和公众普遍生活质量的提高。这是众望所归,全民的期待,也是国企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国有企业占有了大量资源,支配着巨额财富,而且还得到了来自国家财政与税收、社会智力与教育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他们应回馈社会,回报公众,他们也应率先成为模范推行企业伦理、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组织。唯利是图、与民争利、部门利益最大化等等都是有违国企的本质属性的行径。国企全体员工应树立起高度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担当起自身的社会责任。


【转载自七一社区,作者:戴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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